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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数字腐败的规制创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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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松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75-80,共6页
《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数字腐败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制创新:一是完善了统计数字腐败的责任主体制度,要求单位必须明确具体责任人,由单位及其负责人共同担责的同时,还对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双罚制。二是建立了对统计数字腐败的事先防范... 《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数字腐败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制创新:一是完善了统计数字腐败的责任主体制度,要求单位必须明确具体责任人,由单位及其负责人共同担责的同时,还对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双罚制。二是建立了对统计数字腐败的事先防范机制,包括设立严格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义务,整合明确单位的事先预防义务。三是细化了对统计数字腐败的事后处罚措施,列举了"严重失察"的三种具体情形,赋予了统计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这些规制创新对于预防和惩治统计数字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计 统计法实施条例 统计数字腐败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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