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结果回避可能性概念的理论阐释与具体运用
1
作者 杨轩宇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94-208,共15页
为了激活结果回避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扩大其适用空间,规范的条件关系说试图将结果回避可能性与条件关系公式统合在一起,建构联通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区分事前与事后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观点,期望将预见可能性作为... 为了激活结果回避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扩大其适用空间,规范的条件关系说试图将结果回避可能性与条件关系公式统合在一起,建构联通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区分事前与事后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观点,期望将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判断的大前提,立足行为时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并避免结果。然而,前者过分依赖反事实推理的假定因果关系判断,忽视了合乎科学法则的现实因果力对刑法因果关系的重要影响;后者则明显与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不符,且容易导致过失不法与责任的混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内涵仅指规范层面的合义务替代行为,一方面,在不作为犯中担负着等价补充不作为所欠缺的现实因果力的机能;另一方面,在过失作为犯中建构起注意义务违反与结果发生之间的规范关联。在欠缺现实因果力的不作为犯中,结果回避可能性需要满足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十有八九能够避免结果的标准,而在现实因果力明晰的过失作为犯中,则只需达到危险优势升高标准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回避可能性 因果力 不作为 过失犯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过失不作为犯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体系化判断——以货拉拉案为分析样本 被引量:8
2
作者 叶良芳 袁玉杰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70-79,共10页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必要条件,只有蕴含实质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支配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过失不作为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一种法规范层面的体系化判断,应当通过过失不作为确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时...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必要条件,只有蕴含实质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支配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过失不作为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一种法规范层面的体系化判断,应当通过过失不作为确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时点,然后以合义务替代行为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确认个案的法规范有效性。具体而言,首先,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功能性互补关系,应采取结果原因支配说判断是否存在保证人注意义务违反行为。其次,利用合义务行为作为因果流程的检验标准,合义务行为必须是最低限度符合保证人注意义务的行为,对应结果是案件时空内的同一法定损害结果,被害人行为等介入因素只是客观定量条件。最后,应以风险升高理论定量判断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通常性和合法则性的双重判断,以50%的比例确定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不作为犯 保证人注意义务 结果回避可能性 合义务行为 过失不作为竞合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故意作为犯中“结果回避可能性”之反思 被引量:3
3
作者 金燚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78-94,共17页
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能否适用于故意作为犯,存在较大争议。“假想的结果原因”和“假想承诺”理论无法为故意作为犯中的限制结果归责提供充足的理由。以客观归责为代表的“肯定说”和以主观归责为代表的“否定说”分别优先以结果避免可... 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能否适用于故意作为犯,存在较大争议。“假想的结果原因”和“假想承诺”理论无法为故意作为犯中的限制结果归责提供充足的理由。以客观归责为代表的“肯定说”和以主观归责为代表的“否定说”分别优先以结果避免可能性和结果预见可能性来限制刑事不法,在价值立场上也难分高下。实际上,从规范构造和实践基础的层面出发,将故意犯和过失犯理解为并列而非对立关系,能够使问题迎刃而解。由于容许风险的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可以适用于故意作为的法定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作为犯 结果回避可能性 客观归责 主观归责 法定犯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与规范构造 被引量:7
4
作者 郑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4-102,共19页
关注于行为在规范上偏离“一般人”标准的新过失论思考模式助长了当前司法认定当中过失犯、行政犯的过度扩张趋势。应该回归修正的旧过失论,夯实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基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可以将结果回避义务视为承认或阻却实... 关注于行为在规范上偏离“一般人”标准的新过失论思考模式助长了当前司法认定当中过失犯、行政犯的过度扩张趋势。应该回归修正的旧过失论,夯实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基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可以将结果回避义务视为承认或阻却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不存在具有将实行行为止于未遂的机能。故意犯未遂与过失犯未遂在行为构造上可以相同,两者不同的可罚性由责任阶段的评价所决定。故意与过失只能通过责任阶段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进行区分。在社会行为论的基础上,实行行为理论不仅实现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化,而且具有与客观归责理论同样的效果。在此前提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应该围绕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非行为问题展开,故意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对结果发生具体可能性的认识”,达不到这一程度的有认识的过失依然只是一种“认识可能性”。无认识的过失要上升为刑法规范所苛责的恶,需要在认识能力的形成过程中考察认识可能性,并在证明上严格达到“应当预见”的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犯 旧过失论 实行行为 结果回避义务 结果回避可能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