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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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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明儒 罗剑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182-188,共7页
理论上关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主要有"转化犯说""牵连犯说""想象竞合犯说""结果加重犯说"四种观点。应当说以结果加重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但同时应当重视刑讯逼供行为与故意伤... 理论上关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主要有"转化犯说""牵连犯说""想象竞合犯说""结果加重犯说"四种观点。应当说以结果加重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但同时应当重视刑讯逼供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暴行行为的界限,与酷刑行为之间的协调,对伤残、死亡的罪过形态应进行多层次的分析。因而将刑讯逼供条款应按结果加重犯范式设计,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伤残"的含义,以及将"暴力或者精神折磨"作为刑讯逼供行为的客观特征之一,以加强对基本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讯逼供行为 致人伤残结果 致人死亡结果 结果加重犯说 故意杀人罪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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