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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对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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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山 原磊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20-128,共9页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基础,也是激活数据要素市场活力与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关键支撑。研究在分析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概念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数据资源持有权、使用权与产品经营权之间的逻辑...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基础,也是激活数据要素市场活力与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关键支撑。研究在分析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概念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数据资源持有权、使用权与产品经营权之间的逻辑关系。从数据形态视角出发,可以将数据要素价值实现过程划分为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商品与数据资本四个阶段,本文重点探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在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各环节中的积极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数据资源阶段,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能够打破数据孤岛,提升数据质量及保护数据安全;数据资产阶段,其有利于完善数据定价体系,激励数据深度挖掘,激发数据市场潜力;数据商品阶段,其能够降低数据交易摩擦,提高供需匹配效率与创新实践场景应用;数据资本阶段,其有利于拓展数据增值空间,完善数据合规监管及培育数据产业生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结构性分置 数据要素 价值形成 价值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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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理论阐释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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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诚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27-141,共15页
我国相关政策文件创造性地提出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如何在财产法的理论框架下理解这一全新的制度设计,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是数据价值链中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对数据享有的财产权的分置结构与相互关系,其采用... 我国相关政策文件创造性地提出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如何在财产法的理论框架下理解这一全新的制度设计,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是数据价值链中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对数据享有的财产权的分置结构与相互关系,其采用结构化关系束的权利架构,实现了从排他策略转向综合策略、从单边支配转向多方利用、从静态权属转向动态平衡的范式革新。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应在区分非公共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基础上,分别构建由数据生产、持有、流通、征用关系构成的非公共数据产权架构和由数据生产、管理、开放、共享关系构成的公共数据产权架构,在结构化关系束中界定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对数据享有的财产权益,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结构性分置 法律关系 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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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科学内涵、理论逻辑及现实价值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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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璐维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72-178,共7页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为数据产权权利的清晰界定明确了新方向,其内涵与“三权分置”概念相比更具开放性和创新性,包含的数据产权权利内容也更为丰富,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成本与收益相平衡的价值理念。在理论层面,数据产权结构性...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为数据产权权利的清晰界定明确了新方向,其内涵与“三权分置”概念相比更具开放性和创新性,包含的数据产权权利内容也更为丰富,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成本与收益相平衡的价值理念。在理论层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是数字经济时代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是我国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对马克思主义产权分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在现实层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能够有效防止数据来源主体利益被侵占、预防数据处理者权益被消解并拓宽数据生产者范围、激励数据创新应用,有利于全面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充分释放数据潜在的经济价值,实现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产权结构性分置 科学内涵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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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法律实现 被引量: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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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素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3-85,共13页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是“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化配置的必然选择,其法律实现首先需对数据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数据产权的结构化分置,具体表现为产权内容的结构性分置与产权客体的类型化实现。在产权内容上,应根据数据来...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是“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化配置的必然选择,其法律实现首先需对数据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数据产权的结构化分置,具体表现为产权内容的结构性分置与产权客体的类型化实现。在产权内容上,应根据数据来源的广泛性和数据价值的成长性特征对数据价值形成中的不同利益主体进行权利构造,以充分体现数据生命的全周期特征,数据逐步呈现出从单一的权利义务关系趋向复合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平面的权利样态发展为立体的权利样态、从静态赋权走向动态界权的趋势与特点。在产权构建上,应以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为分类基础构建数据产权,不涉及个人数据;在与商业秘密区分的基础上将企业数据限缩在公开数据上,并将其区分为企业数据集合和企业数据产品两类,分别以邻接权模式和著作权模式构建其产权配置方案;公共数据上则应创设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并形成国有公用公共数据与国有私用公共数据两类不同的产权实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数据产权 结构性分置 企业数据 公共数据 数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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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框架下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冲突及应对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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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婷 《湖湘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3-102,共10页
数据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其价值实现关键在流动。但因数据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零成本无限循环复制等复杂特性,在传统权利框架模式下,数据流动确权难、定价难、监管难,经常引发不同数据主体各方权利冲突并阻碍数据... 数据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其价值实现关键在流动。但因数据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零成本无限循环复制等复杂特性,在传统权利框架模式下,数据流动确权难、定价难、监管难,经常引发不同数据主体各方权利冲突并阻碍数据价值实现。在“数据二十条”确立的结构性产权分置框架下,进一步释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细则、破除数据开放壁垒、界定不同主体数据可抓取的合法化边界、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等,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数据商业化利用 数据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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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范围界定的方法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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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一鸣 周翔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81-192,共12页
明确界定公共数据的范围与边界,是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价值开发的前提。现有界定公共数据的方法主要采用基于概念的三要素模式,即主体、目的、行为三要素。然而,这一方法过于关注条文的文义解释而忽略公共性的本质特征,过于依赖行为主体... 明确界定公共数据的范围与边界,是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价值开发的前提。现有界定公共数据的方法主要采用基于概念的三要素模式,即主体、目的、行为三要素。然而,这一方法过于关注条文的文义解释而忽略公共性的本质特征,过于依赖行为主体的公共性而忽略行为内容的公共性,导致公共数据范围过宽和实践操作性不强。新的公共数据范围界定模式基于主体、目的和价值三要件,剔除了现有方法的行为要件;保留并强化了主体要件,数据产生主体为具有公共职责的机构,按公共性强弱分级分阶段管理;将目的要件细化为对象与时间两项要求,对象要求数据须关联法定职责或公共服务领域,时间要求仅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有效、排除前期准备及后续阶段数据;新增价值要件,数据须承载公共利益且最小化对私权的影响,从依据定义性规范转向锚定实质公共价值。在实践中,三要件模式能更为精确地界分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合理有效的界定标准使企业的数据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能够提升数据管理和利用的效率,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价值开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 数据界定 公共性 构成要件 公共价值 数据产权 结构性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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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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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莹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37,共15页
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 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指向其中的数据符号层。数据资源是指可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生产之中形成数据产品的数据的总称。数据产品是指原始数据经实质性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以及数据衍生产品,属于数据资源。原始数据产权激励“数据收集劳动”,而数据产品产权激励“数据加工劳动”。数据集合符合实质性加工要件时成为数据产品。数据服务不属于数据产品,应当区分两者并为其建构不同的法律规则。数据商品和数据资产的形成本身并不经过劳动,因而并非数据权益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数据权益 数据资源 数据产品 数据服务 数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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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知识产权立法的理据与进路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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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鑫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42-59,共18页
数据知识产权立法是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领域的全新立法动议。数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合理性源自知识产权调整范畴和结构框架与数据财产赋权的契合性,知识产权劳动学说和契约学说对数据财产赋权正当性的理论证成,以及知识产权的开放法律体系... 数据知识产权立法是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领域的全新立法动议。数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合理性源自知识产权调整范畴和结构框架与数据财产赋权的契合性,知识产权劳动学说和契约学说对数据财产赋权正当性的理论证成,以及知识产权的开放法律体系和已有数据保护经验所提供的法律支持。在此基础上,以公开性数据集合为权利客体并以数据集合制造者为权利主体的基础法律关系,以专有使用权和内容拓展权为实体权项并以登记为权利取得程序要件的授权模式,以及涉及权利效力认定、权利限制规则和权利救济体系等多个维度的确权机制,共同构成了数据知识产权基础性规范构造。鉴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在使用和流通上的巨大差异,数据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应对数据财产予以分类分级保护,在一般性法律规则的基础上以特别条款、行业指南或指导意见等形式,实现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知识产权赋权的结构性分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 合理性阐释 基础性构造 结构性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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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二维目标及其制度实施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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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要家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56-164,共9页
数据产权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由于数据要素的独特经济属性,数据产权制度设计需要确保数据深用性和数据泛用性二维目标的平衡,并根据数据的不同价值形态进行分类设计。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契合了数据价值形态的变化及相关主体的权益保... 数据产权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由于数据要素的独特经济属性,数据产权制度设计需要确保数据深用性和数据泛用性二维目标的平衡,并根据数据的不同价值形态进行分类设计。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契合了数据价值形态的变化及相关主体的权益保障,有利于实现数据深用性,但可能相对忽略数据泛用性,为此需要完善数据接入权制度设计,创新多元数据开放共享体制机制,促进数据泛用性。数据产权二维目标指导下的数据流通交易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应最大化释放数据要素的价值,并实现数据要素的价值共创与收益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深用性 数据泛用性 产权结构性分置 接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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