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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互联网竞争中不当干扰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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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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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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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44-5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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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
项目编号16XNH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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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不当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频繁发生,主要表现为阻止、修改和评价他人的软件。司法实践中,互联网不当干扰行为侵犯的经营者营业利益往往被表述为经济利益、正当商业模式、商誉等,其不符合权利的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的要求,只能作为权益得到有限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脱胎于侵权法,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大考量因素具有一致性。结合侵权法原理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互联网不当干扰行为认定的道德要件和经济要件。互联网不当干扰行为的主观要件应严格限制为恶意,且其行为后果达到足以显著损害的程度时,才对其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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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不当干扰行为
营业利益
恶意
道德要件
经济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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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ternet improper disturbing behaviors
business interests
malice
moral element
economic e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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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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