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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类型化及治理效应——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职能新规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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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亮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64-73,共10页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进行了界分,以推动二者的职能分离。从实践来看,我国农村的“政经关系”具有“强治理—弱产权”“弱治理—强产权”“弱治理—弱产权”和“强治理—强产权”四种类型,并...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进行了界分,以推动二者的职能分离。从实践来看,我国农村的“政经关系”具有“强治理—弱产权”“弱治理—强产权”“弱治理—弱产权”和“强治理—强产权”四种类型,并分别塑造出“庇护型治理”“协商型治理”“维持型治理”和“依附型治理”四种治理形态。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类型与其所嵌入的基层治理实践相互配合、相互支撑,构成一种稳定、多元化的相互锁定关系。为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要考虑到不同地区治权和产权的多元关系,有序推进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分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 集体经济组织 治权 产权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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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中的盈余分配
2
作者 高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99-113,共15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与设立专业合作社,作为以集体经营性财产参股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既可克服前者不具有完全市场主体地位的不足,又能促进两者扬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与设立专业合作社,作为以集体经营性财产参股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既可克服前者不具有完全市场主体地位的不足,又能促进两者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并凸显相对于参股设立公司而言的比较优势,但应当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惠顾、按惠顾返还为主分配盈余、以一人一票为主的民主表决等核心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财政资金等经营性财产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经由参股兼具“出租+出资”或“出借+出资”双重属性的阐释,不仅可以满足成员惠顾专业合作社的法定要求,而且能够符合专业合作社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方式。引导更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股,在决议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等方面既能遵循民主管理原则,又可以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专业合作社中表决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参股设立 惠顾返还 按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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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投资于人”:发展演进与制度设计
3
作者 杨骏 李长健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13,共13页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经济载体,同时也是农民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投资于人”的理念,是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路径的进一步深化型指导。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经济重要的经济...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经济载体,同时也是农民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投资于人”的理念,是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路径的进一步深化型指导。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经济重要的经济载体,应结合当前发展状况向“投资于人”逐步转型。成员权理论和新结构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现实上既往“投资于物”无法充分满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要,需要转向“投资于人”。在当前面临的挑战中,成员激励、集体投入和配套供给是其表象困境,根由在于时空的非正义引致的城乡差异,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利益补偿。要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有机统一。在制度设计上,应以法治化方式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有机统一,强化“投资于人”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代表机制和成员的利益表达机制,以法律和政策协同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投资于人”,面向就业、增收、减负、消费四大重点内容进行发展,投资“人”的技能和观念、强化成员福祉、扩大农村内需,助力实现共同富裕,助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投资于人 时空正义 人力资本 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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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与路径优化——以山东省金乡县为例
4
作者 张峰 寻书宣 《农家科技》 2026年第2期138-140,共3页
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聚合农业资源、激发乡村发展活力的关键载体。本文以山东省金乡县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当地村级供销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等实践案例,阐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聚合农业资源、激发乡村发展活力的关键载体。本文以山东省金乡县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当地村级供销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等实践案例,阐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实意义,梳理当前存在的组织凝聚力不足、服务体系不健全、资金支持缺乏三大核心问题。结合协同治理、供应链管理等相关理论与金乡县实际,从加强组织引领、完善服务体系、拓宽融资渠道三方面提出优化路径,为其他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振兴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模式 路径优化 山东金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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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路径
5
作者 方菊花 《农村科学实验》 2026年第4期106-108,共3页
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整合乡村资源、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其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直接影响组织效能与发展可持续性。当前,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中仍面临制度体系不健全、核算标... 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整合乡村资源、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其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直接影响组织效能与发展可持续性。当前,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中仍面临制度体系不健全、核算标准模糊、操作流程随意、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导致资金使用透明度不足、成员信任弱化、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制约了其在乡村产业振兴中发挥支撑作用。该文系统阐述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原则与意义,剖析了其在资金来源、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而从拓宽融资渠道、健全制度体系、培育专业人才、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督审计等维度,探讨了财务管理规范化的实现路径,以促进组织治理优化、运营效率提升与长期稳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 规范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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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视角下的二轮延包土地调整研究
6
作者 扈文莹 《南方农机》 2026年第3期104-108,共5页
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总体方向已经确定,但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如何缓解人地矛盾、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的实质公平这一症结问题没有得到回应。基于此,文章对二轮延包土地调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了深入分析,以... 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总体方向已经确定,但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如何缓解人地矛盾、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的实质公平这一症结问题没有得到回应。基于此,文章对二轮延包土地调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探索二轮延包土地调整的实现路径。研究结果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形式上是农户、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第二轮承包期满之际,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进行二轮延包,成为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途径。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成员“分地”,引导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退地”。将新开垦增加的土地、预留的机动地、收回的土地综合考量,通过合理调整,采用“有地分地、无地赋权,分地与赋权相结合”的土地调整机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新一轮的公平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轮延包 土地调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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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的效力认定 被引量:2
7
作者 许明月 郭瑶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60-274,共15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的重要工具,攸关成员权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效能的实现,其效力认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的重要工具,攸关成员权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效能的实现,其效力认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思形成行为,其效力基础在于该行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机构在团体自治基础上做出的行为。成员大会决定的效力认定包括判断决定效力状态的全过程,涉及决定是否成立、有效、可撤销及无效等。当前,在成员大会决定效力的认定上,仍存在诸多理论疑难与实践困境:其一,由于司法权介入成员大会决定边界不清,司法实践普遍将成员大会决定的效力认定排除在司法权主管范围之外;其二,由于成员大会决定成立认定没有直接法律依据,成员大会决定的成立生效与效力认定未进行明确区分;其三,由于成员大会决定撤销规则不明确,成员大会决定可撤销的认定不统一;其四,由于成员大会决定无效认定规则缺失,成员大会决定无效认定与适用的法律依据混乱。针对这些困境,亟须探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效力认定规则的逻辑进路,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借鉴:首先,应廓清司法权介入成员大会决定的边界,明确司法权能否介入、何时介入以及介入的适度性问题,以确保司法权干预的合法性与适度性。其次,应区分决定成立生效与效力认定,从主体和程序方面完善成员大会决定的成立要件,规范并准确认定决定效力形态。再次,应进一步完善成员大会决定的撤销规则,以侵害成员合法权益为撤销的正当事由;权衡自治与法治的要求并慎重撤销成员大会决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撤销请求权的适格主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为依据明确成员受侵害的权益范围;以已经生效的成员大会决定作为撤销对象;明确法院仅对成员大会决定是否撤销作出裁判,进而为成员权利救济提供明确指引。最后,应构建成员大会决定无效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无效认定的法律依据。通过体系化建构成员大会决定效力认定的规则体系,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大会决定 效力认定 村民自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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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适用路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4条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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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沁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2-116,共15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4条下,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的定位不明确,由此导致了代行主体、代行性质、代行内容、代行责任等方面出现不同的适用路径。事实上,从“政经合一”到“政经分立”,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4条下,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的定位不明确,由此导致了代行主体、代行性质、代行内容、代行责任等方面出现不同的适用路径。事实上,从“政经合一”到“政经分立”,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已从混同状态演变为相互分离、相互配合的状态。如此,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具备相应的规范基础、权利基础和适用基础。其规范基础在于村民委员会并不具备经济职能,而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权利基础为依据集体所有权并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表主体代为行使;适用基础则是界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内容,以此构建内部融洽的乡村治理结构。相应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4条的参照适用可解读为基于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定位特殊性、组织结构的特殊性以及组织责任的特殊性对集体经济组织法规范予以修正适用,并结合村民委员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的一般规则确定代行产生的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4条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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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被引量:12
9
作者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28,共1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情形。其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当事人同时满足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等全部要素。其成员资格认定的特殊情形包括新增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情形。其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当事人同时满足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等全部要素。其成员资格认定的特殊情形包括新增取得、申请取得、依法保留三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为因结婚、收养或者政策性移民而新增取得方式和申请取得方式增设成员大会表决或费用交纳等要件;对于成员资格依法保留的七种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无条件认定其成员资格,不得增设其他要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依法作出成员身份确认的决定,内容违法的决定无效;内容违反章程的决定可撤销。成员大会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其决定不成立;成员大会仅存在轻微程序瑕疵的,其决定可撤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 认定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要素 决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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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市场主体地位 被引量:10
10
作者 李蕊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3-110,共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并未正面回应。《民法典》虽然通过本土化的“特别法人”的创设,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法人治理框架,赋予其特别法人资格,但未明确规定其在市场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并未正面回应。《民法典》虽然通过本土化的“特别法人”的创设,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法人治理框架,赋予其特别法人资格,但未明确规定其在市场活动中的具体地位。既有的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已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活动的资格和能力,间接认可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经济和政治双重功能属性,以实现公共性及共益性为目标追寻,使得其兼容了公私二元特质,其应成为蕴含鲜明公法特征的从事市场活动受限制的特别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市场主体地位的实现,要遵从其公私融合的特性,适度开放成员及权利构造和非经营性财产利用,逐步破除其强封闭性。基于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受限性及弱势性,要对其特别的促进及扶持,为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市场主体地位有待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下位实施法中予以明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特别市场主体 乡村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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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研究 被引量:4
11
作者 高飞 朱婷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28,共9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成员身份,将不再享有成员权。基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财产利益的最终享有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成员身份,将不再享有成员权。基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财产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的内容较为粗略,以致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决策制度和成员退出的风险防范等方面均面临实践的挑战,应当系统解读其中与成员退出相关的法律规范,确立成员退出的补偿标准,明晰成员退出的补偿方式,细化成员退出补偿方案的民主决策制度,建立成员退出补偿规则实施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化解成员退出补偿的实践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 自愿退出 法定退出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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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的规范逻辑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7
12
作者 罗瑞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5-63,共1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的基础上,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成员退出的概念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具有同一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实质上即为农民集体成员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的基础上,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成员退出的概念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具有同一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实质上即为农民集体成员退出,会产生退出集体产权及组织的法律后果。其成员退出遵循以自愿退出为主、严格限制法律强制退出、同时尊重集体自治退出的原则。其成员退出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权”退出制度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动。以自愿申请退出为主线,可以将“三权”退出纳入成员退出程序;针对进城落户农民,可以通过集体自治方式要求成员退出并反作用于“三权”退出的实现。成员退出的协商补偿机制和保留财产权益的补偿方案,有利于弥补“三权”退出制度的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成员退出 “三权”退出 退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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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解释论 被引量:4
13
作者 单平基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19,共11页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亟须从解释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对此,立法确立了“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的基本框架。从权力机构看,成员权具有强烈的身份性特征,无法以投资...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亟须从解释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对此,立法确立了“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的基本框架。从权力机构看,成员权具有强烈的身份性特征,无法以投资取得;成员大会的决议不应均采取绝大多数决,否则会导致决议难以形成,应允许章程对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进行区分,前者采取多数决,后者采取绝大多数决。同时,要警惕出现成员代表大会绕过成员大会表决的情景。从执行机构看,对理事长或理事的选任,不应以成员为限;理事会表决并非一定要采取多数决,意味着总人数不限于单数。从监督机构看,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置规定应理解为倡导性规范,而非必须强制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设置权限宜交由章程规定,且监事的选任应不受成员身份的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选择,应考量不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而非采用单一的治理图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治理结构 成员大会 理事会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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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建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去何从——基于Z省N市B区的案例考察 被引量:1
14
作者 徐旭初 钦纪傲 吴彬 《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53-362,共10页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逐渐完善,在政府引导下大量农村地区推进撤村建居工作,原本与村级行政单位紧密相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以保留,成为独立的撤村社,面临着资源性资产枯竭、组织内部结构矛盾等发展困境。以Z省N市B区为例,采用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逐渐完善,在政府引导下大量农村地区推进撤村建居工作,原本与村级行政单位紧密相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以保留,成为独立的撤村社,面临着资源性资产枯竭、组织内部结构矛盾等发展困境。以Z省N市B区为例,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以产权理论为依据,从权利产权和关系产权的双重视角,分析撤村建居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困境的根源,探索撤村社的若干发展路径和模式。结果表明:撤村社的发展难题本质上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问题,权利产权和关系产权共同构成撤村社运行的现实基础进而决定其未来发展选择。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案例提出存续与终止两条发展路径,并进一步探索出存续路径下的区域并社模式、片区联合模式和终止路径下的委托运行模式、公司化运营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撤村建居 权利产权 关系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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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济职能的法律限定与实现进路 被引量:3
15
作者 杨青贵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25-36,共12页
经济职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具有应然性和必要性。基于实现经济职能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制约,为更好实现主体功能和职能定位,应当严格限制非经济职能。非经济职能在现行法上由一般性的非经济职能以及支持和配合实施乡村治理... 经济职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具有应然性和必要性。基于实现经济职能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制约,为更好实现主体功能和职能定位,应当严格限制非经济职能。非经济职能在现行法上由一般性的非经济职能以及支持和配合实施乡村治理等特殊性的非经济职能构成。通过严格限制特定的公共利益这一法益指向,将职能设定的依据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益目标锁定非经济职能范围,是严格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济职能的理论进路。分析结果显示,结合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代行村、组两级集体事务的实践惯性,宜采取代理理论将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级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济职能的履行主体,并禁止将非经济职能全部剥离后交给村民自治组织承担。按照差异化实现路径,一般性的非经济职能宜采取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协作履行的思路,纳入党组织领导下的乡村治理框架;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规制权的定位及其谦抑性要求,采取以激励性规制或间接性规制为主、强制性规制或直接性规制为辅的规制手段,依法履行特殊性的非经济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济职能 公共利益 集体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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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实践路径——基于湖北G县的经验观察 被引量:2
16
作者 张启春 丁诗颖 《社会主义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3-112,共10页
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是乡村振兴的突破口,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直接载体,更是兼具经济性、社会性和治理性的能动主体。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行为模式,居间服务能充分发挥组织优势,产生综合治理效应。基于湖北G县经... 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是乡村振兴的突破口,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直接载体,更是兼具经济性、社会性和治理性的能动主体。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行为模式,居间服务能充分发挥组织优势,产生综合治理效应。基于湖北G县经验观察,发现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以资源整合、关系联结和认同形塑的作用机制联动了各类治理资源、搭建了主体间的利益纽带、凝聚了多元主体的价值共识,从治理基础、治理结构和治理价值三个维度赋能乡村治理。这一典型实践为理解“居间服务”概念内涵、定位集体经济组织角色功能提供了新视角,也为当下集体经济组织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提供了新思路和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居间服务 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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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小农户生产托管:优势、机制与路径
17
作者 王冬雪 张会萍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39-41,共3页
农业生产托管是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关键路径。但分散小农户直接对接托管服务主体面临自身人力资本偏低、耕地细碎化、托管供求衔接失衡、小农户挤出等市场困境,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小农户生产托管具有“公共性”契合、“本... 农业生产托管是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关键路径。但分散小农户直接对接托管服务主体面临自身人力资本偏低、耕地细碎化、托管供求衔接失衡、小农户挤出等市场困境,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小农户生产托管具有“公共性”契合、“本土性”嵌入、“自治制度”监督等组织优势。通过直接托管或居间服务方式,能够有效释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党建引领统合治理、小农户组织化、包容性利益联结等内在作用机制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集体经济组织 小农户 农业生产托管 包容性利益联结 党建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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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绩效评价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吴业东 《安徽农业科学》 2025年第1期199-202,共4页
以层次分析法理论为指导,以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脉络为主线,构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绩效评价模型,运用yaahp软件进行问卷生成、统计与分析,得出各层级指标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绩效的贡献度(权重),... 以层次分析法理论为指导,以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脉络为主线,构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绩效评价模型,运用yaahp软件进行问卷生成、统计与分析,得出各层级指标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绩效的贡献度(权重),从而评价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绩效。结果表明:第二层评级指标对决策目标的贡献度由高到低依次为清产核资与成员界定、资产量化与股权配置、运营方式与收益分配、发展模式与资源开发、民主管理与财务制度。通过对评价结果的分析,提出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农业产业体系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层次分析法 运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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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个需要明确界定的宪法概念
19
作者 于文豪 王子悦 《河北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81-91,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1982年“入宪”以来,其宪法内涵始终缺乏明确界定,对其进行宪法释义是厘清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功能定位的应有之义。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82年《宪法》再到《民法典》和《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1982年“入宪”以来,其宪法内涵始终缺乏明确界定,对其进行宪法释义是厘清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功能定位的应有之义。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82年《宪法》再到《民法典》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过渡性组织演变为市场主体,最终被赋予特别法人的身份,其角色变迁反映了宪法围绕“国家—集体—农民”三元关系而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调整。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体而言,其成员身份具有“建设者—受益者”的双重属性,集体所有权兼具“经济权利—社会公权力”的复合特征,组织形态呈现“经济组织—类行政组织”的二元特性。在此构造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内含经济、社会与政治功能的治理主体,需要克服公共属性弱化、治理效能衰减等现实问题,通过宪法规范续造其功能体系,弥合规范文本与实践功能之间的张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有制 集体所有 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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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能力与农业机械化发展——来自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证据
20
作者 李琴 潘奇禧 《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97-505,共9页
基于2016—202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使用渐进双重差分法实证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业机械化的影响。结果表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得农户使用农业机械的概率显著提高了3.6%;机制分析显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通过... 基于2016—202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使用渐进双重差分法实证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业机械化的影响。结果表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得农户使用农业机械的概率显著提高了3.6%;机制分析显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通过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统筹能力和社会化服务统筹能力,促进农业机械的利用;异质性分析表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显著促进低龄、高学历户主和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使用农业机械,且在粮食主产区和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也有更强的促进作用。据此,建议政府深层次挖掘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资源整合上的潜力,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多元化的社会化服务,并发挥集体在乡村基建中的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集体经济组织 统筹能力 农业机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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