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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区划变更决定行为法律属性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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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庚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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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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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86-195,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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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我国农村区划变更法律制度研究”(SFH2022D0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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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对省级政府行政区划变更决定行为法律属性这一实质性不可诉理由存在激烈争议,并集中体现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说”“内部行政行为说”“不产生实际影响说”等三种主要观点。各种行政区划变更事宜具有同质性,当然决定所有行政区划变更决定行为的法律属性均不会因为终局性行政区划变更决定权被分别配置给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行政机关(国务院、省级政府)而发生质的变化。基于国务院、省级政府行政区划变更决定行为可以被定性为“国家行为”的判断,且全国人大行政区划变更决定行为同样符合“国家行为”的判定标准,故而省级政府行政区划变更决定行为不可诉的规范根由就在于其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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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区划变更
行政区划变更决定行为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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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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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WTO普遍审查原则与中国司法审查范围的相应扩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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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岩
朱淑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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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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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27-3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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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WTO的宗旨是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与公平,最终消除各国政府间的贸易壁垒。WTO规则主要是国际行政法规范,“一揽承诺”要求成员方多个层级的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均应符合WTO规则,这些行政行为均有可能接受司法审查。WTO确立的普遍司法审查原则,将对入世后的中国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产生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将部分终局裁决纳入诉讼,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等几个方面。为了履行承诺,将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纳入WTO法律体系轨道,亟需修改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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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WTO
司法审查制度
普遍审查原则
司法审查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抽象行政行为
终局裁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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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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