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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之组织法规范与资本制度衔接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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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景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67-73,共7页
2005年《公司法》概括性地规定类别股,其发行要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在创业板、科创版等已有实践。类别股的发行能够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用于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或是通过分红等单纯享有经济利益。《公司法》依据股东的不同需求允许公司... 2005年《公司法》概括性地规定类别股,其发行要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在创业板、科创版等已有实践。类别股的发行能够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用于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或是通过分红等单纯享有经济利益。《公司法》依据股东的不同需求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设计发行两种以上类型的股份,以此达到促进公司融资的目的,或调整控制权作为反收购措施。类别股的发行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突破,因而类别股的种类需法定化,不宜扩大化,股东在章程中约定自治的范围只限基于法定种类的选择。同时,类别股的发行要考虑各股的不同功能,需要从组织法层面规范均衡普通股股东利益与类别股股东利益。组织法规范以资本制度为基础:若公司采授权资本制,则应由董事会作出发行决议;采法定资本制,则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决议。在设置类别股的公司中各类股份与普通股之间根据股东请求可变更转换,类别股东若受损害可召开类别股东大会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别股 授权资本制 股份回购 组织法规范 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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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法定的立法形式与规范构造——基于《国务院组织法》职权条款的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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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文钊 米钰洁 《浙江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1-119,共9页
职权法定是组织法中必须坚持的核心原则。在组织法的功能定位层面,职权必须兼备宪法和组织法依据,确保权力与国家机构的紧密联结;在组织性法律保留方面,应严格遵循国家机构职权基本法律保留原则;在职权立法模式方面,应尽可能采用明确、... 职权法定是组织法中必须坚持的核心原则。在组织法的功能定位层面,职权必须兼备宪法和组织法依据,确保权力与国家机构的紧密联结;在组织性法律保留方面,应严格遵循国家机构职权基本法律保留原则;在职权立法模式方面,应尽可能采用明确、具体、有针对性的形式。2024年《国务院组织法》将职权条款修改为引致条款,并增加有关央地关系的内容。与过往《国务院组织法》及同期修订的其他国家机构组织法相较,修订后的职权条款更加抽象和概括。为此,有必要对职权条款进行法释义学解读,遵循宪法至上原则,保证上下位法之间的逻辑衔接,构建“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职权法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权法定 职权条款 国务院组织法 组织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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