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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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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9-61,共13页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金融安全,其次是作为社会秩序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组织是指通过召集、招揽、强迫、拉拢、引诱、欺骗等方式使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本罪并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直接根据《刑法》第303条第3...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金融安全,其次是作为社会秩序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组织是指通过召集、招揽、强迫、拉拢、引诱、欺骗等方式使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本罪并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直接根据《刑法》第303条第3款的规定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而不能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认定本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既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国(境)外参与赌博,也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内参与境外网络赌博,还包括组织身居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参与赌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成立本罪不以行为人开设赌场为前提。《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三个独立的罪名,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或者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应按想象竞合或者数罪并罚的原理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参与()赌博罪 保护法益 开设赌场罪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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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的罪名体系与法律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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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华伟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6期125-136,共12页
随着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订,我国网络赌博犯罪的罪名体系日益完备,但与此同时其罪名关系和法律适用也越发复杂。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构成一般法条和特别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网络语境下两罪的界分不仅应... 随着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订,我国网络赌博犯罪的罪名体系日益完备,但与此同时其罪名关系和法律适用也越发复杂。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构成一般法条和特别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网络语境下两罪的界分不仅应强调赌场概念的高度组织性和对外开放性,而且应注重开设行为的经营性特征。赌博罪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同样构成一般法条和特别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对仅仅组织在线参与国(境)外赌博的行为,出于法律适用明确性和罪刑均衡的考虑,原则上仍按照赌博罪论处较为妥当。开设赌场罪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存在行为性质上的差异,但当行为人通过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行为的方式来经营赌场时,仍可构成开设赌场罪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法条竞合,开设赌场罪作为特别法条应优先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赌博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组织参与()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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