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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争点问题研究述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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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永明 《法治研究》 2012年第7期46-52,共7页
关于本罪的客体,学界存在其是复合客体还是单一客体之争;对本罪的归属,有的主张将其纳入到刑法分则第六章中,有的认为将本罪置于分则第四章是妥当的;关于本罪的对象,有的认为应该限定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定的"人体器官"... 关于本罪的客体,学界存在其是复合客体还是单一客体之争;对本罪的归属,有的主张将其纳入到刑法分则第六章中,有的认为将本罪置于分则第四章是妥当的;关于本罪的对象,有的认为应该限定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定的"人体器官"范畴,有的则主张扩大,不局限于《条例》的范围;就被组织对象人数多寡问题上则有是一人还是多人之争;对本罪行为的外延和内涵,有的主张通过拓展解释的路径加以延伸,有的则建议完善立法;在本罪犯罪主体是否应该设立单位主体上,出现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观点;在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问题上,存在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之争;围绕《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与第2、3款的关系,对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否是对立关系,第2、3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存在争鸣;在承诺效力问题上,围绕是否应该坚持"法益关系错误说"存有争议。我国学界对本罪的研究喜忧参半,期待将来不断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争点 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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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解读——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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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32-39,共8页
《刑法修正案(八)》虽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为第234条之一,但该罪法益仍应理解为国家器官移植管理秩序和公共卫生之社会法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即组织自愿出卖者将活性人体器官作为商品出卖的行为。未征得同意摘取活体器官,构成故意... 《刑法修正案(八)》虽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为第234条之一,但该罪法益仍应理解为国家器官移植管理秩序和公共卫生之社会法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即组织自愿出卖者将活性人体器官作为商品出卖的行为。未征得同意摘取活体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第37条第二款伤害罪与第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可在组织出卖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将第三款之"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表述为"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可能更加周延;未征得同意或违反规定摘取尸体器官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注意规定;征得同意摘取、出卖尸体器官,宜以侮辱尸体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伤害 盗窃 侮辱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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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卵子行为的刑事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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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昕琳 《医学与哲学》 2020年第23期48-53,共6页
被原卫生部规章禁止的组织出卖卵子行为有增长之势,为防止本行为的泛化,需要深入研究。采取实证统计的方法分析国内现有组织贩卖卵子行为的社会及司法现状,反映以组织出卖卵子、被取卵女性的身体权为案由的司法判决数量与社会现实不均... 被原卫生部规章禁止的组织出卖卵子行为有增长之势,为防止本行为的泛化,需要深入研究。采取实证统计的方法分析国内现有组织贩卖卵子行为的社会及司法现状,反映以组织出卖卵子、被取卵女性的身体权为案由的司法判决数量与社会现实不均衡的现象。同时,组织出卖卵子行为可能存在一定法益危害,因而本行为有必要以刑事定性。再结合文献比较的研究方法,评价目前学界对本行为刑法适用的各种争议,得出现行刑法体系下应以非法行医罪、故意伤害罪定性本行为合理性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出卖卵子 非法行医 故意伤害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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