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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成员与风险控制: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组织行为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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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谦 余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9-77,共9页
党内法规的四大板块划分虽然初步厘清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架构,但各个板块应突显的功能适当化要义却较为模糊。有必要根据相关规范设定在组织型社会系统中的不同功能定位,将党内法规规范界分为体系架构规范、干部人事规范和纪律检... 党内法规的四大板块划分虽然初步厘清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架构,但各个板块应突显的功能适当化要义却较为模糊。有必要根据相关规范设定在组织型社会系统中的不同功能定位,将党内法规规范界分为体系架构规范、干部人事规范和纪律检查规范这三类。体系架构规范是从执政党这一组织体的系统功能建构角度,置于整合性规范体系中,从引领性组织章程、静态组织结构与动态运行机制这三个方面来设定执政党的组织系统行为事项。干部人事规范是从执政党这一组织体的成员资格自生性维护角度,置于具象化规范体系中,从党员规范与党的干部规范这两个方面来设定执政党的组织成员行为事项。纪律检查规范则是从执政党这一组织体及其成员的任务、行为监控角度,置于惩戒性规范体系中,从党的纪律规范和党的纪检机关规范这两个方面来设定执政党的组织风险控制行为事项。基于此,应尝试完成各类规范的规范属性识别与制定权限事项阐明,以从政党组织行为维度来界分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 体系架构规范 干部人事规范 纪律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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