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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不动产纠纷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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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 2016年第3期39-39,共1页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实践中不动产登记与民事诉讼关系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等系列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该司法解释自3月1日起施行。哪些情况要进行民事诉...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实践中不动产登记与民事诉讼关系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等系列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该司法解释自3月1日起施行。哪些情况要进行民事诉讼?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解释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登记 受案范围 民事审判 提起诉讼 纠纷解决途径 诉讼标的 当事人诉讼 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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