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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程序法理——以纠纷成熟理论为基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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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英姿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35-150,共16页
不成熟的纠纷不具有可诉性。债权人先起诉补充责任人的纠纷不成熟,不满足诉讼要件而诉不合法。补充责任纠纷成熟条件是法定诉讼要件,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在诉讼任何阶段发现纠纷不成熟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的... 不成熟的纠纷不具有可诉性。债权人先起诉补充责任人的纠纷不成熟,不满足诉讼要件而诉不合法。补充责任纠纷成熟条件是法定诉讼要件,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在诉讼任何阶段发现纠纷不成熟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的司法解释,是关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纠纷成熟问题的规则,而不是依职权代替当事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规则。在起诉阶段,法院重点审查起诉被告选择顺序是否合法。这是实现补充责任人顺序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先诉抗辩权的制度逻辑在诉讼程序上的体现。直接责任之诉与补充责任之诉合并构成牵连型共同诉讼,补充责任纠纷视为成熟。补充责任之诉属于未来给付之诉,法院要根据直接责任之诉的判断结论对补充责任作出概括性判决。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责任的事实和补充责任的具体数额需要在执行程序中最终确定。执行法院运用执行裁决权比照略式程序进行审查判断,发出执行命令。当事人对执行命令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充责任 先诉抗辩权 纠纷成熟原则 可诉性 诉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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