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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累积信托收益的课税模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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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继虎 《湖湘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35-144,共10页
累积信托收益,指收益产生后由受托人累积于信托财产本体(本金),其具体归属受益人暂不确定的信托收益。对它如何及时课征所得税,学术界提出了后续调整说、代扣代缴说、强制归户说和分离课税说等理论。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及我国台... 累积信托收益,指收益产生后由受托人累积于信托财产本体(本金),其具体归属受益人暂不确定的信托收益。对它如何及时课征所得税,学术界提出了后续调整说、代扣代缴说、强制归户说和分离课税说等理论。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采用了互不相同的课税模式。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所长,结合我国实际,我国应采信托实体理论,将信托拟制为纳税主体,由受托人代表信托纳税。在征纳方式上,宜采分离课税模式,在与一般所得税制相衔接的前提下,设计累积信托收益课征所得税的税基、税率和纳税期限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累积信托收益 所得税 课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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