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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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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祥福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1年第4期66-72,共7页
从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刑法的协调性和罪刑均衡原则的角度出发 ,认为已满 14周岁未满 16周岁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视野 ;勒赎型的绑架罪应以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 ,是构成非法拘禁罪 ,还是定绑架罪 ,应从是否存... 从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刑法的协调性和罪刑均衡原则的角度出发 ,认为已满 14周岁未满 16周岁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视野 ;勒赎型的绑架罪应以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 ,是构成非法拘禁罪 ,还是定绑架罪 ,应从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绑架罪 主体范围 既遂标准 索取债务行为 法律认定 行为认定 刑法 复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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