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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个别化的成因及其实践
被引量:
1
1
作者
朱寅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95-105,共11页
法律作为调整个人与他者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对于个人而言,其行为又是独一无二的,法治的顺利运行就需要一个从普遍到个别的运动过程。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个人自我观念的苏醒和传统秩序的退潮,对法律个别化的要...
法律作为调整个人与他者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对于个人而言,其行为又是独一无二的,法治的顺利运行就需要一个从普遍到个别的运动过程。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个人自我观念的苏醒和传统秩序的退潮,对法律个别化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应当在立法、司法的过程中,合理运用现有的制度,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和法律方法的作用,推动法律个别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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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个别
化
自我观念
类型化标准
司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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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类型及行为属性
被引量:
12
2
作者
门中敬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6-85,共10页
当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类型众多,行为属性不清,影响到对其进行合法性控制。有鉴于此,学者们形成了“行政处罚说”“间接强制执行说或担保的行政处罚说”“综合或独立的法律责任说”“政府管制手段说”...
当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类型众多,行为属性不清,影响到对其进行合法性控制。有鉴于此,学者们形成了“行政处罚说”“间接强制执行说或担保的行政处罚说”“综合或独立的法律责任说”“政府管制手段说”“类型化说”等主要学理论说。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类型化说”开始占据主流学术地位并达成了部分学理共识。但在类型化标准问题上,受传统概念法学的理论掣肘,该说主要采用的行政行为形式标准显然无法有效回应综合或独立的法律责任说、新型政府监管手段说提出的挑战。而且,根据现有类型化标准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行为属性进行界定,还会导致实践操作中出现行为的可诉性、法律责任的确定和救济途径的选择等诸多困境。为回应新行政法理论提出的挑战,便于实践操作,我们应综合采纳行政行为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以厘定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不同类型及行为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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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行为属性
类型化标准
概念法学
新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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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职业自由权的限制之合宪性判断——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业事例简评
被引量:
3
3
作者
何永红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143-147,共5页
2006年2月新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出了禁止四类人员在娱乐场所从业的规定,由此引发出激烈的宪法争议;争议焦点为该规定是否违反劳动平等权。从解释学的观点而言,《条例》的禁业条款实乃关涉到宪法上的职业自由权;德国和日本等...
2006年2月新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出了禁止四类人员在娱乐场所从业的规定,由此引发出激烈的宪法争议;争议焦点为该规定是否违反劳动平等权。从解释学的观点而言,《条例》的禁业条款实乃关涉到宪法上的职业自由权;德国和日本等主要西方国家的法院在对职业自由权限制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建立了一套类型化标准。比较和鉴别这两国的经验和技术,提取其中的合理方法;并以这种方法为指引,可判断《条例》对四类人员的绝对禁止准入之限制程度过当,因而难谓其具有宪法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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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业自由权
禁业限制
类型化标准
宪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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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边界
被引量:
8
4
作者
姜涛
郭欣怡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95-111,共17页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欠缺合理界限,司法实务中的部分裁判不仅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属性、范围和体系地位定位错误,而且忽视信息公开场景的不同,未对相关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刑法保护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边界是一个综合性的存在,涉及已...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欠缺合理界限,司法实务中的部分裁判不仅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属性、范围和体系地位定位错误,而且忽视信息公开场景的不同,未对相关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刑法保护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边界是一个综合性的存在,涉及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保护目的和具体方案等三方面问题。在保护范围上,基于“可识别性”的界定标准以及“信息状态”的分类依据,已公开个人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下位类型,其范围应划定为完全对外开放的个人信息。在保护目的上,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理解为个人法益,即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对已公开个人信息案件的处理不能脱离法益论的指导。在具体方案上,提出“类型化公开标准说”,已公开个人信息案件内部应当分为非法公开、自愿公开和强制公开三类,并应分别从违法性认识、信息控制权范围以及利益衡量这三个角度进行考察。此外,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背景下,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更应当重视与前置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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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可识别性
标准
法益论
类型
化
公开
标准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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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法律个别化的成因及其实践
被引量:
1
1
作者
朱寅昊
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95-105,共11页
基金
胡玉鸿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项目编号:08&ZD001)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法律作为调整个人与他者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对于个人而言,其行为又是独一无二的,法治的顺利运行就需要一个从普遍到个别的运动过程。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个人自我观念的苏醒和传统秩序的退潮,对法律个别化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应当在立法、司法的过程中,合理运用现有的制度,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和法律方法的作用,推动法律个别化的实现。
关键词
法律个别
化
自我观念
类型化标准
司法技术
分类号
DF0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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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类型及行为属性
被引量:
12
2
作者
门中敬
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
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6-85,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制约监督体系研究”(20ZDA106)。
文摘
当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类型众多,行为属性不清,影响到对其进行合法性控制。有鉴于此,学者们形成了“行政处罚说”“间接强制执行说或担保的行政处罚说”“综合或独立的法律责任说”“政府管制手段说”“类型化说”等主要学理论说。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类型化说”开始占据主流学术地位并达成了部分学理共识。但在类型化标准问题上,受传统概念法学的理论掣肘,该说主要采用的行政行为形式标准显然无法有效回应综合或独立的法律责任说、新型政府监管手段说提出的挑战。而且,根据现有类型化标准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行为属性进行界定,还会导致实践操作中出现行为的可诉性、法律责任的确定和救济途径的选择等诸多困境。为回应新行政法理论提出的挑战,便于实践操作,我们应综合采纳行政行为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以厘定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不同类型及行为属性。
关键词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行为属性
类型化标准
概念法学
新行政法学
Keywords
Joint punishment measures for dishonesty
Behavioral attributes
Typification criteria
Conceptual jurisprudence
New administrative law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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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职业自由权的限制之合宪性判断——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业事例简评
被引量:
3
3
作者
何永红
机构
浙江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143-147,共5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违宪审查的原理与技术"(05BFX012)。
文摘
2006年2月新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出了禁止四类人员在娱乐场所从业的规定,由此引发出激烈的宪法争议;争议焦点为该规定是否违反劳动平等权。从解释学的观点而言,《条例》的禁业条款实乃关涉到宪法上的职业自由权;德国和日本等主要西方国家的法院在对职业自由权限制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建立了一套类型化标准。比较和鉴别这两国的经验和技术,提取其中的合理方法;并以这种方法为指引,可判断《条例》对四类人员的绝对禁止准入之限制程度过当,因而难谓其具有宪法正当性。
关键词
职业自由权
禁业限制
类型化标准
宪法判断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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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边界
被引量:
8
4
作者
姜涛
郭欣怡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95-111,共1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欠缺合理界限,司法实务中的部分裁判不仅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属性、范围和体系地位定位错误,而且忽视信息公开场景的不同,未对相关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刑法保护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边界是一个综合性的存在,涉及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保护目的和具体方案等三方面问题。在保护范围上,基于“可识别性”的界定标准以及“信息状态”的分类依据,已公开个人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下位类型,其范围应划定为完全对外开放的个人信息。在保护目的上,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理解为个人法益,即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对已公开个人信息案件的处理不能脱离法益论的指导。在具体方案上,提出“类型化公开标准说”,已公开个人信息案件内部应当分为非法公开、自愿公开和强制公开三类,并应分别从违法性认识、信息控制权范围以及利益衡量这三个角度进行考察。此外,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背景下,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更应当重视与前置法的衔接。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可识别性
标准
法益论
类型
化
公开
标准
说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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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法律个别化的成因及其实践
朱寅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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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类型及行为属性
门中敬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12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职业自由权的限制之合宪性判断——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业事例简评
何永红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06
3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边界
姜涛
郭欣怡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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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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