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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业算法自动化决策的私权构建与实现
被引量: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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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跃元
许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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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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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0-7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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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商业算法自动化决策的私权建构是算法私人治理中的关键一环,个体赋权的核心在于保护“人”在技术威胁中的主体地位。算法权利能够保护决策相对人的正当利益,捍卫人的独立性与自治,其为概念标准之满足;具体的算法权利或被明文规定于法规中,或可用权利推定的方法从基础权利中派生出,并具有实现可能性,其为实证标准之满足。用“权利束”作为分析权利的实用主义方法,算法权利可被视为决策相对人享有的一系列旨在增强个体抵御算法风险能力的权利类型,具有开放特征和规范弹性。然而,权利理论若向实践转化,需借助算法“权利束”中各个权利的制度化实现,从算法知情权、算法解释权和算法决策拒绝权出发,构建权利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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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算法自动化决策
权利证成
算法权利束
私权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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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lgorithmic automated decision-making
right proofing
algorithmic rights bundle
private rights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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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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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算法自动化决策与行政正当程序制度的冲突与调和
被引量:187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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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凌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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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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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17,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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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研究”(项目批准号:19YJA8200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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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治理中存在着两种信息不对称:行政机关与治理对象的信息不对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不对称。算法自动化决策嵌入行政活动,一方面极大地缓解了第一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行政权力增强效应;另一方面,算法或压缩行政活动的各个环节,或作为内部行政决策,逃避行政正当程序制度的控制。从信息论角度,行政正当程序中的告知、申辩陈述、理由说明等环节是信息发送与沟通工具。两种信息不对称的此消彼长使得公民权利受到算法自动化决策的侵蚀,“权力-权利”格局严重失衡。因此应以解决行政相对人信息不对称为宗旨,坚持和发展适应算法治理时代的正当程序制度,尤其是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说明理由制度。坚持和发展行政公开原则,应增强算法透明度、衡平行政公开与商业秘密制度,并规范信息公开方式;坚持和发展公众参与原则,应事前开展算法影响评估、重视陈述与申辩环节;坚持和发展说明理由制度,应赋予相对人获得算法解释的权利,并明确说明理由的内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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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
行政正当程序
算法解释技
术正当程序
算法自动化决策
“权力-权利”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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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formation asymmetry
administrative due process
algorithmic interpretation
technical due process
algorithmic automated decision-making
“power-rights”patte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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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3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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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算法辅助决策中意思自治的重构
被引量:1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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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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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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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33-42,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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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社会已经成为触手可及的现实,算法辅助决策的问题已经亟待解决。算法辅助决策较人类决策具有特殊的技术优势,所以得到很多人的自主、自愿选择。然而,算法参与人类意思的程度并非一致,可以由低到高区分为检索过滤算法、排序精选算法、偏好模拟算法和家长式算法。算法辅助决策亦存在风险,其复杂性使对其解释与认知越来越难,其设计者、运营者具有独立利益需求,其会偏离人的偏好,人的决策能力会受到算法辅助的影响。但是,总体上,算法辅助决策更具效率,更有助于增进人的幸福感,虽然在某些方面有损于人的尊严。据此考量,应当在承认算法超越人的意思能力的基础上,描绘评价算法意思参与的“智能性”光谱,构建“算法规制算法”的治理与保护路径,划分算法辅助决策的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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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算法
算法辅助决策
算法自动化决策
意思自治
数据
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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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lgorithm
algorithm-assisted decision making
algorithm-automated decision making
autonomy of will
data
algorithmic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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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P301.6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系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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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算法规制的法律困境与消解路径
被引量:7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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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风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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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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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38-47,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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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算法的透明规则、反歧视规则和自动化决策解释规则,基本构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算法治理规则体系。但是,算法商业秘密的权利保护与相对人知情权之间的矛盾、算法歧视的合理性标准与治理模式选择,以及自动化决策权和拒绝权的矛盾,在该算法治理规则体系中并没有得到解决。在合理解释上述规则的基础上,应通过治理算法黑箱实现对算法透明的制度构建,差异化治理算法歧视以选择适宜的监管模式,规制算法自动化决策和重点权利保障领域来完善算法的反自动化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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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算法透明化
算法反歧视规则
算法自动化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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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lgorithm transparency
Algorithm anti-discrimination rules
Algorithm automated decision-making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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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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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及其保护限度
被引量:1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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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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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大学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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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2-95,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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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颁布后,其第1032条第2款隐私条款加入了私人生活安宁的表述,引起了学界的热议各方争论的焦点是私人生活安宁是一项权利还是一种利益。私人生活安宁权通常受到公共利益、言论自由权、自动化算法决策、容忍义务等的限制,存在保护限度难题,其中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的限度问题尤为突出。应界定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为特殊的隐私权,设置公共利益限制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的基本原则,构建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妨害认定标准,建立以算法透明为中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问责体系,划定权利人容忍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边界,实现权利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互动与平衡。如此,方能在保证网络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权利人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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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
公共利益
言论自由权
自动化算法决策
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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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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