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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算法规制的立法论研究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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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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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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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98-111,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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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法学会2021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智能医疗新技术新业态的叠加型风险防控及融合型立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CLS(2021)D47)
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2021年度课题“广州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21GZGJ23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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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继数据安全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后,算法专项立法亟待得到推进。算法立法的权利设定具有独特性。算法领域的用户标签删除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中的删除权、算法解释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权及解释说明权并不相同。算法专项立法的规制对象具有特殊性。针对算法匹配行为,建议清查算法应用中的用户标签设置;针对算法推荐行为,需要把握算法输出端口,设置算法分发影响评估义务;针对算法决策行为,算法应用人应当提供完整的算法决策输出项信息,并设置介入接口,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算法决策、算法辅助决策行为与算法自主决策行为,制定并公开具体的算法决策规则;针对算法筛查行为,须着力解决筛查规则不明、监管缺位而导致的隐私信息泄露、二次致害等问题。算法立法须实现从“算法伦理”到“算法合规”准则设定的转变,未经低质识别,不得进行算法服务。通过算法服务勾选项、应用标签便捷删除、特定应用参数禁用、泛低质识别模块使用、筛查程序的自动转接等细化规定,推动算法规制的利益衡量、个案调和、价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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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算法立法
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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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islation on Algorithm
Data Security Law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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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37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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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立法性算法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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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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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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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123-131,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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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大数据时代数据垄断的竞争法规制研究”(17SFB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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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算法时代,法律领域正在经历一场深刻变革。新的公共治理和控制系统将从数据收集、传输和分析中产生,基于大数据驱动机器学习的算法治理模式符合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并能够以更为有效的方式做出决策从而改善人们的生活。但是,受制于数据输入的主观性和偏见性以及系统自身的封闭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算法在提升公共治理效能和降低社会监管成本的同时,也会对传统法律秩序的合法性、公共性和民主性造成冲击。对此,需要明确立法性算法的合法性地位,强化对立法性算法的审查和风险评估,以及保障公众对算法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权,在算法程序正式被应用到公共领域之前,行政人员还必须对算法程序应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通过建立有效的可预测性和可解释性度量标准,使算法程序的设计和应用有章可循,并建立相应的算法问责制度和程序,以确保立法性算法的发展符合法定的公共性和合法性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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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算法
公共决策算法
立法
立法性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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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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