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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动物防疫法》个别条款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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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诗翰 彭卫民 《中国牧业通讯》 2001年第5期23-23,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三年来,在实际工作运用当中,越来越体现了它的不足和缺陷。例如,法律责任一章第48条、第49条和第50条,笔者认为有如下不妥,应作修改。 一、第48条、49条的没收违法所得中的违法所得很难查实。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三年来,在实际工作运用当中,越来越体现了它的不足和缺陷。例如,法律责任一章第48条、第49条和第50条,笔者认为有如下不妥,应作修改。 一、第48条、49条的没收违法所得中的违法所得很难查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有主观故意的,明知故犯,他们采取各种隐蔽的或者是公开的暴力手段,逃避检疫,非法经营,危害社会,加上客观上由于流动人员的增加,城乡结合部的管理松懈,动物、动物产品的流通日益大范围地频繁化等等这些不利因素。比如,他们从农村收购,到城市的饭店、宾馆、食堂直接销售,几乎躲避了诸如屠宰检疫、市场销售检疫等所有的检疫环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无论从当前的人力、物力上,还是从现有法律所赋予的检查手段上,都无法积极有效地控制、防止动物防(检)疫的违法事件发生,更难查获违法分子的已经销赃灭迹了的违法所得。 二、由于违法所得很难查实,大大削弱了《动物防疫法》的作用。法律设置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以惩罚为手段,保障和促使人们遵纪守法,如果惩罚这个手段,不能达到人们遵纪守法的目的,那法律的制定将失去意义。《动物防疫法》第48、49条中的违法所得正如第一项所述很难查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会因没有证据支持没收这种行政处罚而显得无可奈何,只能眼睁睁看着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惩罚,法律在此就失去了预防、惩戒的作用,《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就不能实现。其次,相对人逃避检疫即使被查获,依第49条的规定,也只能是依法实施补检,收取的检疫费与相对人主动报检、主动接受检疫完全一样,丝毫不能增加相对人财产上的负担,因而法律显得软弱无力,也容易诱导、指引相对人竞相效仿,逃避检疫。 三、对以上所述的问题,笔者认为,对逃避检疫的行为,在处以结果罚的同时,应处以行为罚。只要相对人实施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不管有没有所得,也不管所得有多少,除没收违法所得外,都得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也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惩戒、指引作用,警示那些不稳定分子。 四、第50条关于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规定的问题。托运人实际上也是经营者,主观目的是逃避检疫,或者是偷逃检疫费,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都不会与运输费用有联系,运输费用只是承运人所追求的利益,托运人所追求的是运输的货物上(即动物、动物产品)的利益。根据罚当其过的原则,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采取与货物价值或数量相关联的处罚比与运费相关联的处罚更为适宜。其次,逃避检疫对社会的危害决定于所避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质量越差,数量越大,危害就越大,而运输费用的多少与社会危害程度不成比例关系,运费多的,社会危害不一定就大,运费少的,社会危害不一定就小,以运输费用作逃避检疫的处罚基准,有悖于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的原则。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防疫法 第48条 第49 第50 修改 逃避检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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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回归辩护权本位的律师保密范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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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沈锲 杨宇冠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53-164,共12页
刑事辩护的长远发展有赖于实现有效辩护,而有效辩护则有赖于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有权保密的规定不明确,《律师法》中保密义务的规定又与《刑事诉讼法》不完全衔接,导致律师保密或披露的实务做法不一,... 刑事辩护的长远发展有赖于实现有效辩护,而有效辩护则有赖于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有权保密的规定不明确,《律师法》中保密义务的规定又与《刑事诉讼法》不完全衔接,导致律师保密或披露的实务做法不一,影响辩护律师的执业安全与充分有效辩护。为分析律师保密范围,律师保密制度的基本定位需要界定清楚。律师保密制度须以辩护权为本位,宜以维持辩护沟通的内部性为限,界定保密的内容范围;以承担辩护职责为限,界定保密的主体范围;以个案中的辩护沟通全覆盖为限,界定保密的期限范围。为规范实务做法,现有《刑事诉讼法》第48条建议回归辩护权本位而调整规范重点。《律师法》第38条须与时俱进,更加强调律师保密的权利属性。配套制度也应避免法援律师档案备查义务、行政监管、不得妨害作证义务与保密权的冲突。在危及执业安全时,由司法权衡合理界定保密边界,赋予辩护律师例外的披露权限,发展律师披露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平衡个案中的多元价值。律师保密范围的合理界定,有利于稳定执业安全预期,为有效辩护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第48条 《律师法》第38 辩护权 律师执业安全 律师保密 披露例外 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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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流动性风险与价格稳定机制研究--基于波动率预警的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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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柏翔 周书仪 万丽梅 《金融经济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64-72,共9页
证券市场可采用两种稳定措施防止市场暴跌:事后熔断与事前预警机制。基于美国第48条规定(Rule 48)的波动率预警框架,采用同时反应波动率与流动性的逆流动性期权分析上证综合指数。结果显示,股市重挫前1到6个月具有高波动率与低流动性的... 证券市场可采用两种稳定措施防止市场暴跌:事后熔断与事前预警机制。基于美国第48条规定(Rule 48)的波动率预警框架,采用同时反应波动率与流动性的逆流动性期权分析上证综合指数。结果显示,股市重挫前1到6个月具有高波动率与低流动性的特征,在缺乏流动性下,熔断机制有可能造成投资人提前卖出的"磁吸效应",反而加速市场震荡。进一步研究发现,年波动率期权预警能力最佳,还符合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预警能力可比性、有效性与一致性等稳定效果,将协助监管层更准确的提前判断市场暴跌是否真正来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熔断机制 美国第48条规定 波动预警机制 股市价格稳定措施 流动性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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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罪概括加重情节的解释与死刑的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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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多文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74-77,共4页
刑法规定的68种死罪中,具有概括加重情节的就有40种。在死刑的立法控制存在较大困难而司法控制成为现实的路径选择时,合理解释死罪概括加重情节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它包括客观、主观和人身危险性认定三个相统一的内容,故应避免唯数额... 刑法规定的68种死罪中,具有概括加重情节的就有40种。在死刑的立法控制存在较大困难而司法控制成为现实的路径选择时,合理解释死罪概括加重情节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它包括客观、主观和人身危险性认定三个相统一的内容,故应避免唯数额论和唯后果论二种纯客观的倾向。刑法总则第48条确立了解释的界限和框架,通过总则和分则结合、规范与事实类推,具有概括加重情节之死罪的司法控制目标即可达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概括加重情节 死刑 司法控制 解释 刑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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