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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事故中过失竞合的刑事责任归属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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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兵兵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46-155,共10页
自动驾驶事故中出现的过失竞合问题,由于涉及多方主体,必须在厘清自动驾驶分级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断责任的归属。自动驾驶系统本身无法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当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成为交通事故重要原因之时只能追究其背后... 自动驾驶事故中出现的过失竞合问题,由于涉及多方主体,必须在厘清自动驾驶分级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断责任的归属。自动驾驶系统本身无法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当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成为交通事故重要原因之时只能追究其背后生产商的责任。但从我国当前的单位犯罪立法模式来看,虽然能够在理论上认定生产商具有刑法上的过失,但却没有可以适用的相应罪名,只能追究其产品责任。生产商内部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这需要结合具体责任人的地位进行实质判断。在涉及人数过多的情形,为避免过失犯处罚的无限扩张,应积极运用信赖原则、因果关系、实行行为等理论限制处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人工智能 过失 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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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与过失竞合的界分——以数个监督过失竞合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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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星 王慧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8-102,共5页
为了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的监管往往有多个部门共同实施。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各个部门均出现了过失并造成了危害后果,这种过失究竟是共同过失犯罪还是过失竞合则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将必然影响到监督... 为了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的监管往往有多个部门共同实施。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各个部门均出现了过失并造成了危害后果,这种过失究竟是共同过失犯罪还是过失竞合则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将必然影响到监督过失主体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明确相应行为的性质,以进一步做出合理的量刑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督过失 共同过失犯罪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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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共同犯罪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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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德金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8年第5期68-72,共5页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但随着工业时代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过失犯罪,其中不少过失犯罪系多人共同所为。于是一些学者提倡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但究竟在什么情形下成立过失的共同犯罪,观点不一,一些学者甚至混...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但随着工业时代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过失犯罪,其中不少过失犯罪系多人共同所为。于是一些学者提倡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但究竟在什么情形下成立过失的共同犯罪,观点不一,一些学者甚至混淆了同时犯、过失竞合,共同过失与过失共同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过失 同时犯 过失 过失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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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中结果避免义务的判断——以“明石人行桥踩踏事件”日本最高裁判所决定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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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桥爪隆 王昭武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5期144-151,共8页
判断是否成立过失犯,在确定有无预见可能性之前,首先需要确定结果避免义务的主体及其内容。尤其是存在过失的竞合的场合,具体应由哪些主体承担义务,以及作为刑法上的义务,义务主体具体应采取何种程度的结果避免措施,都需要针对具体案情... 判断是否成立过失犯,在确定有无预见可能性之前,首先需要确定结果避免义务的主体及其内容。尤其是存在过失的竞合的场合,具体应由哪些主体承担义务,以及作为刑法上的义务,义务主体具体应采取何种程度的结果避免措施,都需要针对具体案情进行具体探讨。在此情形下,由于数名义务主体未必成立过失共同正犯,要以过失犯的单独犯论处,就可能会对其科以重叠性的作为义务,为此还需要提出这种义务的正当化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 过失 重叠性的作为义务 结果避免义务 明石人行桥踩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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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不作为犯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体系化判断——以货拉拉案为分析样本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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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袁玉杰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70-79,共10页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必要条件,只有蕴含实质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支配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过失不作为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一种法规范层面的体系化判断,应当通过过失不作为确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时...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必要条件,只有蕴含实质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支配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过失不作为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一种法规范层面的体系化判断,应当通过过失不作为确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时点,然后以合义务替代行为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确认个案的法规范有效性。具体而言,首先,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功能性互补关系,应采取结果原因支配说判断是否存在保证人注意义务违反行为。其次,利用合义务行为作为因果流程的检验标准,合义务行为必须是最低限度符合保证人注意义务的行为,对应结果是案件时空内的同一法定损害结果,被害人行为等介入因素只是客观定量条件。最后,应以风险升高理论定量判断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通常性和合法则性的双重判断,以50%的比例确定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不作为犯 保证人注意义务 结果回避可能性 义务行为 过失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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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交互情形中驾驶人与生产者的刑事责任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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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杰阳 《湖湘论坛》 2025年第5期112-124,共13页
人机交互情形下,动态驾驶任务由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人交互完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界分驾驶人与系统背后的汽车生产者的刑事责任则成为难题。由于汽车使用者仍处于驾驶人地位,故其在驾驶前、驾驶中和事故后负有不同的注意义务... 人机交互情形下,动态驾驶任务由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人交互完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界分驾驶人与系统背后的汽车生产者的刑事责任则成为难题。由于汽车使用者仍处于驾驶人地位,故其在驾驶前、驾驶中和事故后负有不同的注意义务,违反相关注意义务涉嫌相应过失犯罪。至于汽车生产者,由于其不属于道路交通参与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涉及产品责任犯罪与过失人身犯罪。责任认定时不宜引入严格责任,而应坚守罪责原则,但在因果关系判断时宜采取反向排除规则。在驾驶人与生产者过失竞合导致交通事故时,宜区分累积因果关系竞合和双重因果关系竞合,按照事实归因与规范归责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 人机交互 刑事责任 注意义务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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