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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立场、根基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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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桑妮
石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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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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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71-80,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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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网络平台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22CFX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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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突破性地增设了对垄断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表明立法者开始重视用刑法规制垄断行为。但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在思路、罪名和程序上,历来存在反垄断“慎刑”的观念陈旧、垄断罪名适用的边界模糊、行刑衔接的程序缺失等困境,不仅导致刑法此前未能充分承担反垄断治理的角色,也给《反垄断法》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带来阻碍。对此,应当明确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需要以国家强化反垄断的需求为立场明确规制态度,以保护竞争秩序法益为根基规范罪名适用,以刑法最后手段性为限度完善规制程序。基于此,除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可分别规制串通投标行为及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垄断行为以外,还可采用“先行政后司法”模式修改强迫交易罪、增设垄断协议罪,方可使刑法合理发挥反垄断治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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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垄断罪名
垄断行为
竞争法益
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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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onopoly Crime
Monopoly
Competition Interests
Crime of Forced Trans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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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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