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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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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恒
周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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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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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69-7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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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14XFX008)"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实践难题和制度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资助编号:2016M60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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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竞业禁止有其适用的特定范围,具体包括主体、客体及时空范围,正因竞业禁止制度是权益冲突与协调的产物,所以应当对于其适用范围进行清楚的界定和限制。主体范围,可以区分为特定对象与一般雇员,及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业禁止。客体范围,分析了其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之内涵和意义,最后得出结论是竞业禁止的本意在于保护商业秘密,且仅此目的才具有正当性。时空范围,梳理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区域及职业活动范围之合法或者合理性判断标准的理解与观点,并且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一些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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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
离职竞业禁止
竞业限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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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rade secrets
non-competition
post-employment restraint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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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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