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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告罪的立法意旨——刑法在社会利益本位原则下的灵活应变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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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6期84-86,共3页
在亲告罪立法意旨的问题上,理论界的通说均是从社会危害性轻微和对被害人之隐私与名誉予以保护这两个角度进行论述,这种传统的观点并不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刑事责任之公法性以及刑事诉讼之公益性等刑事法的基本原理。实际上正是由于亲... 在亲告罪立法意旨的问题上,理论界的通说均是从社会危害性轻微和对被害人之隐私与名誉予以保护这两个角度进行论述,这种传统的观点并不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刑事责任之公法性以及刑事诉讼之公益性等刑事法的基本原理。实际上正是由于亲告罪在认定上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中国向来重视家庭稳定的法制传统以及轻重犯罪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才促使刑法在坚持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前提下作出了灵活的变通,在立法中确立了亲告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亲告罪 立法意旨 灵活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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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解释类型化方法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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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98-106,共9页
传统税法解释类型化方法以"事物本质"作为类型化的基础,从"简驭繁、统一公平课税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价值推演出稽征经济原则、课税平等原则和私人领域之尊重这三大立论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事物本质"... 传统税法解释类型化方法以"事物本质"作为类型化的基础,从"简驭繁、统一公平课税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价值推演出稽征经济原则、课税平等原则和私人领域之尊重这三大立论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事物本质"概念模糊性产生的过度类型化等行为,动摇了稽征经济原则与课税平等原则,其合法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实务界与理论界。类型化方法在税法解释中的适用应在解决立法意旨的"存在"与"认知"存疑的前提之下,将其与立法意旨相结合。立法意旨有助于人们认定税法规范中的类型标准、框架,继而依据类型标准、框架判定税法现象、事实是否符合税法规范所规定的相关类型,以图缓解"事物本质"所引发的适用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型化 立法意旨 事物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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