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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表达的司法面向及其反向要求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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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28-137,196,共11页
历史地看,立法者制定立法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制约法官等用法者的专断/主观能动性。但这种认识预设了一个错误的前提,即立法者可以单方面完成法律的创制。而实际上,立法之法注定只能是法律的一种原材料,它的真正完成内在地需要法官等... 历史地看,立法者制定立法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制约法官等用法者的专断/主观能动性。但这种认识预设了一个错误的前提,即立法者可以单方面完成法律的创制。而实际上,立法之法注定只能是法律的一种原材料,它的真正完成内在地需要法官等用法者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这意味着,立法表达必须保持司法(用法)面向,以一种相互合作、相互成就的立场看待司法能动性,进而通过一定的举措主动而预先地为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保留一定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之法 法条主义 司法面向 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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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造法:作为大前提之审判规范的本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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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赟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73-182,共10页
由于立法总是面向未来并且必得仰赖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的语言文字进行表述,这使得它不可能真正全面、清楚、确定;又由于规范与事实总是分处于根本不同的理念与经验世界,这决定了立法之法与案件事实两者间的必然脱节;并且很多时候,机械... 由于立法总是面向未来并且必得仰赖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的语言文字进行表述,这使得它不可能真正全面、清楚、确定;又由于规范与事实总是分处于根本不同的理念与经验世界,这决定了立法之法与案件事实两者间的必然脱节;并且很多时候,机械地落实立法还可能会造成明显的不公正。因此,真正作为判决结论大前提的审判规范,注定不可能是立法规范本身,而只能是法官造法的结果。此种造法,并非一种权力意义上的,而是一种方法意义上的造法,也就是说,没有这种方法的运用,就不可能得出好的判决。此种意义上的造法,具体说来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法官溢出立法之法寻求道德、政策、习惯、学说等规范资源,并综合运用它们以及立法之法来构造审判规范;其二,法官虽没有溢出立法之法,但却通过法律解释对立法之法进行适当加工之后,才形成最终的审判规范。不可否认,法官在造法的过程中并非无中生有、不受拘束地任意创造,但无论如何,法官造法首先意味着法官的创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规范 立法之法 用法之法 法官造法 法律解释 非典型案件 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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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实际作者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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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56-165,共10页
立法者及其意图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是否发挥着以及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用法者在法律生成的过程中又是否扮演着以及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从法律的作者这一角度看,不仅仅立法者,用法者也实际上参与着法律... 立法者及其意图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是否发挥着以及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用法者在法律生成的过程中又是否扮演着以及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从法律的作者这一角度看,不仅仅立法者,用法者也实际上参与着法律的最终生成。因此,无论在法律实施还是法律生成的过程中,立法者与用法者实际上都是一种合作关系,也正是这种合作关系决定了他们都必得保持谦抑、克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立法之法 作者-作品-读者 立法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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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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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士青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625-628,共4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丰富的内容,其精义在于宪法是立国之法,是设政立国的基础;宪法是立法之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是立权之法,是国家权力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有效保障的根本;宪法是立序之法,是营造社会秩序的良方。领会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丰富的内容,其精义在于宪法是立国之法,是设政立国的基础;宪法是立法之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是立权之法,是国家权力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有效保障的根本;宪法是立序之法,是营造社会秩序的良方。领会和把握宪法精义,对于制定宪法、完善宪法、实施宪法进而实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国之法 立法之法 立权之法 立序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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