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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刑法介入网络数据爬取行为的类型与限度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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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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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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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37-45,156,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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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法立法模式与修改方式研究”(19CFX038)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网络数据爬取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3132021287)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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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爬虫是一种互联网信息自动采集技术,单纯利用爬虫技术无法进入后台服务器。突破反爬措施意味着爬取方规避了被爬取方的访问限制,可以伪装成普通用户获得客户端“访问资格”并获取数据,但爬取方并未侵入被爬取方计算机信息系统。只有利用爬虫技术爬取“公民个人信息”等刑法特别保护的数据或是利用其他技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爬取系统数据的行为,才可构成犯罪。实践部门采取“控制性标准”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解释依据,扩大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认定范围,将突破反爬措施爬取客户端一般数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司法犯罪化”之嫌。针对突破反爬措施爬取数据的行为,刑法应事后介入。在被爬取方先申请法院通过“行为保全”措施来禁止相关数据抓取行为后,若爬取方仍然违反“行为保全”裁定,可以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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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爬虫
突破反爬措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司法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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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web crawler
big data
data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judicial crimin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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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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