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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标准 被引量:12
1
作者 王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78-191,共14页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可以归纳为设立该程序规则目的标准等五类。这些标准之下,法院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充满了困惑与纠结。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可以归纳为设立该程序规则目的标准等五类。这些标准之下,法院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充满了困惑与纠结。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宏观构造的缺陷。新《行政诉讼法》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为撤销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该标准的确立,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具有进步意义。但该标准并未考虑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面相,疏忽了原告请求法院履行行政职责和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超期违法的情形,为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审查标准的确立留下了遗憾。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除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之外,还应考虑"程序违法行为是否有利于相对人"标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产生了有利于原告的后果,且该法律后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不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程序 程序违法 程序瑕疵 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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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研究——反思与重建 被引量:9
2
作者 袁锦凡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86-193,共8页
我国基于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在发回重审的条件和发回重审的程序上都存在明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及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我国应该以兼顾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效率三种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思想,重构基于... 我国基于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在发回重审的条件和发回重审的程序上都存在明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及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我国应该以兼顾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效率三种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思想,重构基于刑事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程序违法 发回重审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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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程序违法法律风险的平衡 被引量:1
3
作者 任华哲 马啸晨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540-544,共5页
刑事程序违法现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屡见不鲜,根源在于处于追诉方的国家专门机关所承担的程序违法法律风险有限,同时处于被追诉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要改善这种情况不仅需要学习域外先进的诉讼平衡观念,同时... 刑事程序违法现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屡见不鲜,根源在于处于追诉方的国家专门机关所承担的程序违法法律风险有限,同时处于被追诉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要改善这种情况不仅需要学习域外先进的诉讼平衡观念,同时也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制约公、检、法三机关国家追诉权的行使,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程序违法 法律风险 诉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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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撤销与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 被引量:8
4
作者 杨小君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66-70,共5页
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不受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个制度存在着前提不正确,忽视程序独立价值、诉讼价值、原告利益和利益平衡原则等缺陷。这种无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制度和理论应当受到一定条件和范围的限制,... 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不受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个制度存在着前提不正确,忽视程序独立价值、诉讼价值、原告利益和利益平衡原则等缺陷。这种无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制度和理论应当受到一定条件和范围的限制,主要有:事实限制、法律规范限制、程序限制、权力限制、判决限制和违法限制。行政诉讼制度应据此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也应规定这些限制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撤销 重作行政行为 法律规制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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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违法的补正 被引量:6
5
作者 李元起 郭庆珠 《杭州商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13-17,共5页
行政程序违法的补正是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之一 ,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一是行政程序的目的属性和手段属性、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冲突 ;二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障及法的安定性的需要。从比较法的视角考量 ,... 行政程序违法的补正是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之一 ,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一是行政程序的目的属性和手段属性、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冲突 ;二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障及法的安定性的需要。从比较法的视角考量 ,补正由法律明确规定 ,并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我国目前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相对单一 ,可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为契机全面建构中国行政程序违法的补正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违法责任 实现方式 补正 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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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档案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 被引量:3
6
作者 高洁 《中国档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23-24,共2页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相继出台,行政程序的价值日益被人们发现和重视。“程序违法即是违法,直接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观点,不仅...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相继出台,行政程序的价值日益被人们发现和重视。“程序违法即是违法,直接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观点,不仅被法学理论界普遍认可,更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印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档案行政执法 程序违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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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违法处理中的因果关系考量
7
作者 占善刚 徐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7-151,共15页
在“续审制”的背景下,第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上诉有理由,原则上应撤销原判决自行裁判,特定情形下方能发回重审。无论是基于实体法上的错误还是审判程序违法,上诉是否有理由均应以其与原判决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第二审法院只有在审判程序... 在“续审制”的背景下,第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上诉有理由,原则上应撤销原判决自行裁判,特定情形下方能发回重审。无论是基于实体法上的错误还是审判程序违法,上诉是否有理由均应以其与原判决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第二审法院只有在审判程序违法对判决结果有影响时方可撤销原判决。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乃至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审判程序违法处理中的因果关系标准,但未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妥当地适用,并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标准代替因果关系标准产生了重要影响。现行《民事诉讼法》区分对待实体错误与程序违法,规定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才发回重审,不符合审判程序违法处理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也弱化了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程序违法的处理功能,亟待改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程序违法 因果关系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决 自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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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 被引量:1
8
作者 曾郁 丁为群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45-46,共2页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法治建设 追究 行政程序违法 现代法律 程序要件 中国法 步伐 程序问题 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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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规则的出罪功能及其限度——以程序违法的实体减轻效果为中心 被引量:20
9
作者 孙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2-12,共11页
程序违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实体减轻的法律后果,但实体减轻原则上应作为最后手段。当违法行为导致程序公正性受损时,如果还存在有可能改变此种不公正状态的程序手段,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只有当可能的程序性手段用尽,而程序公正依然无... 程序违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实体减轻的法律后果,但实体减轻原则上应作为最后手段。当违法行为导致程序公正性受损时,如果还存在有可能改变此种不公正状态的程序手段,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只有当可能的程序性手段用尽,而程序公正依然无法恢复,或者程序性手段的适用将对实体法实现造成不合理的损失时,方可考虑实体减轻的可能性。并且,实体减轻的适用应以程序公正的恢复为必备前提,其目的在于确保在程序违法既已发生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凭借公正的程序获得刑法最大限度的实现。当程序手段与实体减轻均无法弥补程序违法的损害时,应终止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罪 程序违法 实体减轻 诉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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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何以实体从宽 被引量:6
10
作者 赵常成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18-129,共12页
"程序违法的实体从宽"现象已在我国初见端倪,然而其正当性备受质疑。在刑事实体法上,沟通报应理论与规范预防理论均可以解释实体从宽的体系正当性,并且后一论证思路更为可取。在刑事程序法上,替代刑罚说、修正的沟通报应理论... "程序违法的实体从宽"现象已在我国初见端倪,然而其正当性备受质疑。在刑事实体法上,沟通报应理论与规范预防理论均可以解释实体从宽的体系正当性,并且后一论证思路更为可取。在刑事程序法上,替代刑罚说、修正的沟通报应理论、修复程序公正说均可以解释实体从宽的目的正当性,并为其合理适用提供限制方案。各个学说均存在一定不足,相形之下,量刑补偿理论是更为妥当的主张。这一理论认为,实体从宽是一种以补偿为中心的程序违法救济方式,是国家侵权责任的体现,并以矫正正义为法理基础。基于量刑补偿理论,程序违法的实体从宽应当坚持完全补偿原则、最后手段原则,并根据程序后果的不同补偿效果而对三种程序违法类型是否启动实体从宽进行补偿必要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实体从宽 量刑补偿 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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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浅析 被引量:1
11
作者 邹栋梁 凌红雨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2003年第z1期50-51,共2页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经过十几年的普法教育,全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这种法律环境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少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经过十几年的普法教育,全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这种法律环境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少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显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这种形势,特别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问题常常被忽略.行政程序违法使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低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程序合法 相对人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行政权主体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 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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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后果——一个比较的分析 被引量:3
12
作者 张坤世 罗树志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196-199,共4页
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后果是司法审查中的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题。行政程序违法的判断需以科学界定“法”的外延为前提 ,同时应充分考虑行政执法的实践。行政程序违法的后果不同于实体违法 ,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灵活处理而... 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后果是司法审查中的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题。行政程序违法的判断需以科学界定“法”的外延为前提 ,同时应充分考虑行政执法的实践。行政程序违法的后果不同于实体违法 ,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灵活处理而不以撤销该行政行为为惟一结果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违法 司法审查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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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兜底条款之合理适用--以全国人民法院2761份刑事裁定书为样本 被引量:3
13
作者 程光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37-48,共12页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款第5项是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理由的兜底条款。对全国人民法院2761份刑事裁定书的分析表明:二审人民法院自2013年以来适用该兜底条款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存在滥用、错用、误用该兜底条款,以及混用该...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款第5项是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理由的兜底条款。对全国人民法院2761份刑事裁定书的分析表明:二审人民法院自2013年以来适用该兜底条款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存在滥用、错用、误用该兜底条款,以及混用该兜底条款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发回重审仅限一次之规定形同虚设的问题。为合理适用该兜底条款:在司法层面,以法解释论为指导,从程序违法主体和程序违法时点两方面限定该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并允许对部分适用理由进行目的性扩张;在立法层面,完善检察机关针对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裁定的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发回重审 兜底条款 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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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差异化构建与调适--以节省司法资源与追回国家资产为视角
14
作者 郑英龙 路浩天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31-44,156,共15页
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主要功能、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竞合。同时,二者在竞合的表象后面,在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上呈现出弱层次性,而在程序性质和证明标准上存在本质差别。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对人之诉,对案件的证明标准与... 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主要功能、适用对象上存在明显竞合。同时,二者在竞合的表象后面,在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上呈现出弱层次性,而在程序性质和证明标准上存在本质差别。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对人之诉,对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案件无异;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物之诉,带有强烈的民事程序属性,对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二者存在的上述差异,尤其在证明标准方面的差异,为司法实践的程序选择适用提供了客观衡量基准。在具体程序选择问题上,检察机关可构建基于政策和法律的二元考量模式。此外,两种程序的竞合关系及存在的证明标准差异也使得二者具有互相转换的理论可行性。立足于当前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可在补全各程序的必备条件后进行程序转换,这不仅可节省司法资源和追回国家资产,也有利于“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基于诉审关系,两种程序转换的主体应为检察机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对人之诉 对物之诉 证明标准 程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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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程序性制裁 被引量:9
15
作者 陈瑞华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4-25,共12页
对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我国确立了旨在宣告无效的程序性制裁制度。这种制度根据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分为绝对的撤销原判与相对的撤销原判,前者是因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害重大的诉讼利益所引发的不可补正的无效,后... 对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我国确立了旨在宣告无效的程序性制裁制度。这种制度根据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分为绝对的撤销原判与相对的撤销原判,前者是因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害重大的诉讼利益所引发的不可补正的无效,后者则属于由一般程序性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可补救的无效。撤销原判制度的适用对象还可以分为积极性程序违法行为与消极性程序违法行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所带来的制裁后果也有所区别。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需要针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行为重构程序性制裁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性制裁 绝对的撤销原判 相对的撤销原判 积极性程序违法 消极性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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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性监督之嬗变——从违法性宣告到渐进式制裁 被引量:15
16
作者 郭晶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4-107,共14页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7、55、115条所确立的检察官对警察三类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的程序合法性监督机制,仅止步于程序性违法的识别与宣告,既无法对违法主体施以实质威慑,也难以向被侵权人提供及时救济。在我国刑事司法...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7、55、115条所确立的检察官对警察三类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的程序合法性监督机制,仅止步于程序性违法的识别与宣告,既无法对违法主体施以实质威慑,也难以向被侵权人提供及时救济。在我国刑事司法运作逻辑下,借由制度的微调和实务的演进,违法性宣告可逐步与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处分措施建立实质性联系。借此,完整意义上的程序性制裁被渐进式地分布于后续所有程序合法性审查环节,从而实现多元审查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散、责任共担和压力缓解。中国特色的渐进式程序,既可有效协调警、检、法职业利益,使之形成遏制侦查程序违法行为的合力,也可成为积累判例和提炼经验的平台,为实务演进提供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纠正意见 程序性制裁 司法考评 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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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研究 被引量:3
17
作者 石浩旭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170-173,共4页
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是程序性制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根据不同性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的分配:将国家、社会、个人置于同样的利益位阶进行综合衡量,结合诉讼主体的取证能力及其与证据的距离,考量主体... 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是程序性制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根据不同性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的分配:将国家、社会、个人置于同样的利益位阶进行综合衡量,结合诉讼主体的取证能力及其与证据的距离,考量主体的取证与举证成本,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促成控辩力量的平衡,以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刑事政策则为刑事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配置提供了现实依据。对于技术性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无需证明只需补正即可;对于侵权性程序性违法的证明责任,需被追诉人承担提供初步证据的责任,可能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公、检、法机关则承担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法理基础 证明责任 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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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研究——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 被引量:1
18
作者 许乐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13年第6期26-30,共5页
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是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制度设计方面,应包括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而言,任何当... 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是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制度设计方面,应包括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而言,任何当事人均不承担证明责任,只需补救即可。补救方式除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补正、解释之外,还应包括重做。对于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需要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被指控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控诉机关需要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考察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具体表现,可见检察机关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具有坚实的立法和实践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证明责任 非法证据 言词证据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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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若干检讨——基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分析 被引量:10
19
作者 吴光升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2年第3期17-23,共7页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方面,立法从案件性质与逃匿时间两方面加以限制,实无必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方面,立法从案件性质与逃匿时间两方面加以限制,实无必要性。在案件证明方面,应当在检察机关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相应的证明标准。为保证没收裁判具有可执行性,应当建立体系性的财产保全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涉案财物 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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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被引量:11
20
作者 张吉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36-148,共13页
27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样本反映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溯及力、"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证明标准的把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程序法从新"会产生溯及既往的风险。... 27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样本反映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溯及力、"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证明标准的把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程序法从新"会产生溯及既往的风险。对于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人逃匿或死亡的犯罪案件,如果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时该案件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已经诉讼终结,则不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案件的社会影响作为认定"重大犯罪案件"的标准,不仅过于主观,而且违背管辖的基本原理,建议以"涉案金额标准"替代"社会影响标准"。应当慎重审查被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只有在能够认定被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时,才能够将其认定为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的对象是物权,而不包括债权。"死亡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与"逃匿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这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应当有所不同;同时,利害关系人对其诉讼主张的证明标准也应当与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溯及力 重大犯罪案件 善意取得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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