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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与检察权的属性、关系及其程序衔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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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兵昶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44-47,共4页
作为一种新型权力的监察权与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监察权不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也不是侦查权与审判权,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复合性的、新型的国家权力,而检察权的性质仍然应是法律监督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作为一种新型权力的监察权与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监察权不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也不是侦查权与审判权,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复合性的、新型的国家权力,而检察权的性质仍然应是法律监督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适用是行使检察权的最终目的。监察权与检察权二者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同的产生方式、相近的名称、类似的人员级别制度、相同的内部上下级关系等。但检察权与监察权适用对象与范围不同、监督方式不同、调查权与侦查权指向不同、立案程序不同。监察权与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好程序衔接与协调,包括案件管辖的程序衔接、监察调查权的衔接、移送审查阶段的程序衔接、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衔接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权 检察权 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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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违规处罚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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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彬龄 张迪生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40-46,共7页
运用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深入探讨了我国在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后,兴奋剂处罚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衔接方案。研究发现,当前兴奋剂处罚权形式主体和实质主体的分离,使反兴奋剂中心可否成为兴奋剂仲裁案件的... 运用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深入探讨了我国在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后,兴奋剂处罚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衔接方案。研究发现,当前兴奋剂处罚权形式主体和实质主体的分离,使反兴奋剂中心可否成为兴奋剂仲裁案件的被告或共同被告存在问题,处罚单位在体育仲裁中的程序地位也不清晰,对于处罚单位可否在体育仲裁中指控反兴奋剂中心也存在疑问。研究认为,要理顺程序则有必要消解兴奋剂处罚权主体的分离现象,从长远来看,我国应顺应国际发展的大趋势,将处罚单位的权力完全让渡给反兴奋剂中心行使,但鉴于目前的法律障碍,可采取由处罚单位拥有处罚权,处罚委员会为其提供咨询建议,由反兴奋剂中心行使程序监督权的过渡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兴奋剂违规 体育仲裁 处罚程序 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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