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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均衡分配——兼论民事诉讼的本质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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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昕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4期74-80,共7页
程序自由主义之局限要求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重新分配程序控制权。当事人自主与法官职权在程序控制中的动态均衡 ,决定了不同诉讼结构、模式及其功能的差异。本文以英国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作为考察模型 ,通过分析英国法官在民事诉讼中... 程序自由主义之局限要求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重新分配程序控制权。当事人自主与法官职权在程序控制中的动态均衡 ,决定了不同诉讼结构、模式及其功能的差异。本文以英国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作为考察模型 ,通过分析英国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职权的强化、构成及特点 ,阐明了有关对抗制诉讼及程序控制权的普遍性误认 ,并就法官职权强化意味着对抗制终结之主张提出质疑 ,揭示了二大诉讼模式自我修正、不断靠近的融合趋势 ,并初步论及民事诉讼的本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自由主义 法官职权 当事人自主 英国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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