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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限为中心:民事程序规范的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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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涛 《学海》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9-113,215,共16页
审限是中国民事诉讼特有的程序规则,其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并不兼容。在后司法模式转型时代,审限制度的实践悖论映衬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非自足性。从总体管控到程序治理,审限运作逻辑变迁的背后是司法生态和制度目标的不断更新。在... 审限是中国民事诉讼特有的程序规则,其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并不兼容。在后司法模式转型时代,审限制度的实践悖论映衬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非自足性。从总体管控到程序治理,审限运作逻辑变迁的背后是司法生态和制度目标的不断更新。在司法效率主导下,严密的时间管理借助程序化的规则设计完成治理转型,审限实践的合法律性外观与现代司法理念发生耦合。“案多人少”矛盾下的司法效率仍需要审限发挥作用,无论是满足司法业绩考核的要求,还是作为责任转换抑或程序抗争的机制,审限的多重面孔使中国民事司法程序的外部性特征得以充分彰显。以审限为基础的重程序轻实体只是一种表象,本质仍蕴藏着诉讼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强烈诉求。未来审限制度的改革应在延续总体性效率指引的前提下进行弹性化调适,以实现审判质效的均衡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审限 程序不自治 诉讼模式 程序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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