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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泛化适用与价值平衡——兼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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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玉婷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28-140,共13页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细化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以期达到书证提出命令发现案件真实和追求实质平等的制度宗旨。但是限制性规定的缺位,以及明确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特定内容之书证纳入制度的调整视域,直...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细化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以期达到书证提出命令发现案件真实和追求实质平等的制度宗旨。但是限制性规定的缺位,以及明确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特定内容之书证纳入制度的调整视域,直接造成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泛化适用,侵犯公民和法律特别珍视的特定利益,引发非理性的利益冲突与价值失衡。基于此,理当在坚持书证提出命令一般性适用之前提下,规定必要的除外事由,适当限缩其适用范围,并以严格限制下的秘密审查程序为补充,查明除外事由的存在,以更妥善的制度安排寻求发现真实与特定利益冲突之间的价值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泛化适用 利益衡量 限制措施 秘密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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