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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然与应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刑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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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宜培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4-45,共12页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存有争议,其刑法性质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轻罪与重罪的认定困难。在实然层面,运用解释学方法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解释为“金融机构”缺乏说服力,不符...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存有争议,其刑法性质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轻罪与重罪的认定困难。在实然层面,运用解释学方法将私募基金管理人解释为“金融机构”缺乏说服力,不符合各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以及前置法中的规定;现行法律规范下主张“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金融机构”的观点符合金融监管逻辑和司法实践立场,也契合“行政从属性”“法秩序统一性”等基本法理。在应然层面,应在防范系统性风险与鼓励金融守正创新之间寻求平衡,在私募市场扩容、现行刑法对其规制仍高度依赖传统罪名的背景下,考虑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方法,通过刑法立法解释对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有限度承认其金融机构属性,形成“精准监管、适度包容”的法治监管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基金管理人 金融机构 基金犯罪 刑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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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放”与“管”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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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燕艳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88-95,共8页
我国对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通过行业自律组织依法进行私募登记推动行业自我规制。随着私募基金风险事件发生,事前监管力度加强,私募基金正式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由“放”到“管”... 我国对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通过行业自律组织依法进行私募登记推动行业自我规制。随着私募基金风险事件发生,事前监管力度加强,私募基金正式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由“放”到“管”制度背景及其治理逻辑,介绍美国和欧盟监管经验,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规制进一步规范化、公开化和透明化,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紧密衔接,切实提高行业违法犯罪成本,强化基金投资者的司法救济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市场 私募基金管理人 行业准入 登记制度 国际监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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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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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琛 朱舜楠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01-106,共6页
近年来中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风险隐患,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备案强加时限、监管一刀切、缺少监管协调机制、有监管盲区等问题。应借鉴各国在金融危机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加强和... 近年来中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风险隐患,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备案强加时限、监管一刀切、缺少监管协调机制、有监管盲区等问题。应借鉴各国在金融危机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加强和优化对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级分类,实行差异化监管,同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应强化投资者教育,优化合格投资者。对监管体系,应加强监管信息的共享与匹配,实现协同监管,同时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 差异化监管 监管体系 信息共享与匹配 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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