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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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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树梅 杨晓迪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174-186,共13页
日本政府强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行为,将人类置于了巨大的核安全风险当中。对福岛核污染水进行监测,是应对核污染水排海风险、各方主体寻求权益救济的逻辑起点。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既是防范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的需要,也为... 日本政府强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行为,将人类置于了巨大的核安全风险当中。对福岛核污染水进行监测,是应对核污染水排海风险、各方主体寻求权益救济的逻辑起点。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既是防范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的需要,也为应对任何可能效仿日本的核污染水处置行为奠定框架基础。当前,核安全保障、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国际法制度,相关主体对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监测报告的质疑、历次核事故的监测实践以及诸多放射性监测机制的建立等,均为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提供了制度与实践基础。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可以由IAEA基于其现有机制推进,也可以由中国、俄罗斯、韩国、朝鲜以及太平洋岛国等利益攸关方共同建立。该国际合作机制具体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是基本法律体系框架,包括确立国家主权、利益相关、程序公正等基本合作原则,以及签订“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合作框架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作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其二是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可以设立缔约方大会作为决策议事机构、组建福岛核污染水监测事务秘书处作为中枢协调机构,并设立多个领域的监测委员会作为具体执行机构。其三是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的具体制度安排,涉及核污染水监测标准规范、监测网与监测站的管理制度、核污染水监测程序规则以及监测数据使用规则等内容。中国作为利益相关国家,在亟须对福岛核污染水做出科学、公正监测的形势下,中国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推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1)全面厘清构建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影响因素,明确利益攸关方的价值立场、利益诉求、合作内容以及相关国际关系。(2)可以考虑在既有实践基础上,通过制定专项政策制度、设立专门性监测机构、建立系统化监测网络体系,完善我国应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的监测机制。(3)创新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风险的传播机制、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加大对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议题的设置,积极推动利益攸关主体参与福岛核污染水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安全 福岛核污染水 污染监测 国际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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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污染水的海洋环评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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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世杰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83-92,共10页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日本在实施排放活动前负有海洋环评的义务。无论最终是否实施环评,日本都必须实施初步评估。对于是否满足环评启动标准,日本享有一定裁量权。一旦启动环评,日本应尽到勤勉义务,尽可...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日本在实施排放活动前负有海洋环评的义务。无论最终是否实施环评,日本都必须实施初步评估。对于是否满足环评启动标准,日本享有一定裁量权。一旦启动环评,日本应尽到勤勉义务,尽可能考虑影响海洋环境的因素,以便对排放活动的海洋环境影响作出全面评估。由于日本是发达国家,在评判其环评内容是否合格时,应采用高于发展中国家的标准。日本在实施环评后,要履行提送报告的义务。对于提送报告的内容,日本可基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等理由进行筛选,但其他国家与日本公众应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提送报告后,应其他国家请求,日本还负有与其进行协商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福岛核污染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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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视角下应对日本的核污染水处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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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晏瑲 赵晓楠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187-198,共12页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核污染水被日本排放到海洋后,将通过循环和富集作用进入整个生态系统,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且这种损害会伴随核污染水的持续排放日渐显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际共识,保护基本...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核污染水被日本排放到海洋后,将通过循环和富集作用进入整个生态系统,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且这种损害会伴随核污染水的持续排放日渐显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际共识,保护基本人权的义务是国家依照国际法与国内法应当承担的实质性义务。自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以来,日本在灾民安置、降低核辐射水平、核污染水处置等方面持续违反保障人权的国际法律,其行为已经或将持续损害本国国民及世界各国人民的环境权、生存权、发展权、食物权等基本人权。福岛核泄漏事发后,民众与参与核污染物处置的工人被持续暴露在高辐射环境中,其生存权、发展权与健康权受到威胁。日本的灾民安置与环境恢复工作存在疏漏,该国国民享有的在不受核辐射影响的适宜环境中健康生存并获取食物的环境权与食物权受到损害。核污染水排海致使周边国家乃至世界人民也成为日本核污染的潜在受害者。人权原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的基本理念与宗旨,人权是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事务和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对日本潜在的侵害世界人权的行为主动发声彰显了负责任大国担当。面对日本违背法律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中国可以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应对策略,如包括呼吁国际社会根据《罗马规约》以危害人类罪的罪名追究日本的国际刑事责任;推进关于生态灭绝罪与海洋环境犯罪的学理讨论。此外,可以坚持请求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并尝试实体追责两条途径并行,同时借助国际人权组织的相关程序发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福岛核污染水 危害人类罪 人权救济 环境权 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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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对陆源放射性污染的规制效果——基于“气候变化案”影响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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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诗奡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1-107,I0004,共18页
陆源放射性污染问题长期以来受到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的制约。“福岛核污染水”问题,折射出防止陆源放射性污染问题的国际法规则局限性。这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否适用“预防原则”以及是否可以引述外部规则等问题有关。国际海洋法法... 陆源放射性污染问题长期以来受到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的制约。“福岛核污染水”问题,折射出防止陆源放射性污染问题的国际法规则局限性。这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否适用“预防原则”以及是否可以引述外部规则等问题有关。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气候变化案”咨询意见中对上述问题有所触及。“气候变化案”自身在程序合理性与合法性层面存在瑕疵,但其法律论述可能影响未来海洋法规则实践的发展。该案实体部分针对“预防原则”与外部规则的解读,对于“福岛核污染水”问题提出的有关防止陆源放射性污染的国际法规则挑战具有潜在影响。基于“气候变化案”的逻辑,以“福岛核污染水”问题为对象进行推演,有助于预判未来陆源放射性污染相关国际法规则的效力演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案 福岛核污染水 海洋法公约 国际核法 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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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海洋核安全演进及评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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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武辉 杜金秋 +3 位作者 拓飞 曹少飞 王一潼 胡王江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82-90,共9页
为保护人类健康、海洋环境及生物的辐射安全、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通过系统梳理安全、海洋安全、核安全到海洋核安全的概念演进及内涵范畴;提出不同人为源项的放射性核素泄漏入海后本底基线法、活度限值法、剂量限值法和... 为保护人类健康、海洋环境及生物的辐射安全、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通过系统梳理安全、海洋安全、核安全到海洋核安全的概念演进及内涵范畴;提出不同人为源项的放射性核素泄漏入海后本底基线法、活度限值法、剂量限值法和辐射风险法等4种评估方法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以构建适用于我国管理需求的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体系;从“大食物观”视野下海产品中核素溯源-富集-传递及核安全评估、海洋生物辐射剂量评估与保护、生态系统视角下放射性核素驱动多种污染物协同效应3个关键领域出发,探讨未来海洋核安全评估保障技术的发展和建议。总之,系统考究并提出海洋核安全概念与内涵范畴及目的,探索4种评估方法的优势与适用场景以满足核安全管理体系的多层次综合需求,在未来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背景下提炼3个关键领域有望保障海洋核安全评估技术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核安全 评估技术 放射性核素 福岛核污染水 海产品 核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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