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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品安全为基准重树惩罚性赔偿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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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军 钟娟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21-26,共6页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十倍赔偿,似乎反映了立法者保护消费者的决心;但是,该规定在实践中基本上成为一纸废法,既没有体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没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监管乏力的形势下,应重树食品安全的惩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十倍赔偿,似乎反映了立法者保护消费者的决心;但是,该规定在实践中基本上成为一纸废法,既没有体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没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监管乏力的形势下,应重树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社会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以此为基础,参与食品安全法的执行,协同监管部门执法,形成立体执法体制,开创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社会协同执法 惩罚性赔偿 职业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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