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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碳中和立法: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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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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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
天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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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85-19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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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20ZDA08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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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碳中和立法作为一项晚近提出的立法命题,因应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时代需要。基于碳中和从科学技术、国际政治、国家政策三重维度向法治转轨的需求强烈,而当前规范供给却严重不足的现实矛盾,碳中和立法的必要性得以证成。综合比较碳中和立法与应对气候变化法,其在命题来源、意图指向及类型归属等方面具有同一性,也有着差异化的预设定位、调整范围、立法模式、规范表达,呈现为似而不同的孪生关系。为进一步拓展共生空间,两者应在时序安排上先后错开并保持位阶层次上的高低有序。具体言之,碳中和立法应被定位为促进型立法,其具有宣示、回应、预防的原初功能以及示范、过渡、渗透等派生功能,并在体例编排上与外部规范系统相互映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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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达峰
碳中和
应对气候变化法
碳中和专项法律
促进型立法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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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arbon emission peak
carbon neutrality
law on the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
special legislative program on carbon neutrality
promotional legislation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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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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