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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日本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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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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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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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31-44,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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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失去诉讼资格,债权人代位诉讼应当中止。与此相对,关于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的股东代表诉讼如何处理,日本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此造成司法界与学术界存在各种争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表诉讼,其不以公司具有诉讼资格为前提,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代表诉讼仍有适用的余地。考虑到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以及管理人追究高管人员责任的消极态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由于我国立法、司法以及学理对此问题并无太多关注,日本司法界的实践、学术界的讨论可为我们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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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
破产重整程序
管理人
股东
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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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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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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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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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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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2015年第1期137-14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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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董事信义义务例外延伸至债权人。信义义务的种类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询问义务和纳税义务。在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时,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主、公平标准为辅。我国目前不宜排除或者限制董事因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是信托基金理论。在判断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时点时,以"最后交易"标准中的主观标准为主,同时以市价计算公司资产价值。我国《破产法》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具体要求、资产管理、自我交易、关联交易、D&O险处理和免责等方面进行完善,同时关注SOX法案的最新要求。董事应从多个角度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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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董事信义义务
企业濒临破产
破产重整程序
信托基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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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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