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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美、加、印矿业权管理差异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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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琪儿
安海忠
何波
王朗
高湘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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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地质大学人文经管学院
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
中国地质大学资源环境管理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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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资源与产业》
2013年第6期89-9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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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基金(2-9-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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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选择美国、加拿大、印度作为典型矿业国家,将其矿业权管理与中国矿业权管理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中国矿业权管理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差异:1)矿业权主体范围不同。美国的矿业权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印度和中国的矿业权主体是各类公司。2)矿业权取得方式不同。美国矿业权主要通过自由进入和特许制度、矿地租借制度或材料销售制度取得;加拿大的取得方式是先获得初级许可证,满足条件以后升级为高级许可证;印度主要通过招标取得,中国则以招、拍、挂为主。3)管理机构不同。美国的矿业管理部门分为联邦和州2级,加拿大的也分为联邦和省2级,印度由联邦政府管理,中国的探矿权由2级政府管理,采矿权由4级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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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矿业权
矿业权主体
矿业权取得方式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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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ining permit
mining permit ownership
acquisition of mining permit
var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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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416.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271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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