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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加、印矿业权管理差异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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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琪儿 安海忠 +2 位作者 何波 王朗 高湘昀 《资源与产业》 2013年第6期89-92,共4页
选择美国、加拿大、印度作为典型矿业国家,将其矿业权管理与中国矿业权管理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中国矿业权管理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差异:1)矿业权主体范围不同。美国的矿业权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印度和中国的矿... 选择美国、加拿大、印度作为典型矿业国家,将其矿业权管理与中国矿业权管理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中国矿业权管理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差异:1)矿业权主体范围不同。美国的矿业权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印度和中国的矿业权主体是各类公司。2)矿业权取得方式不同。美国矿业权主要通过自由进入和特许制度、矿地租借制度或材料销售制度取得;加拿大的取得方式是先获得初级许可证,满足条件以后升级为高级许可证;印度主要通过招标取得,中国则以招、拍、挂为主。3)管理机构不同。美国的矿业管理部门分为联邦和州2级,加拿大的也分为联邦和省2级,印度由联邦政府管理,中国的探矿权由2级政府管理,采矿权由4级政府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 矿业主体 矿业权取得方式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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