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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知识产权侵权物品“销毁”制度反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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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立志
李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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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原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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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27-13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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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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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销毁"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销毁"的对象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侵权物品或专门用于生产侵权物品的工具设备。在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和德国这些国家,"销毁"是作为私权内容得以规定的,其目的是让侵害行为实施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责任。我国知识产权法应当正确理解TRIPS协议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作出如下规定:第一,知识产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提出"销毁"侵权物品或专门用于生产侵权物品的工具设备的请求权,并享有请求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将上述物品交付给自己的权利;第二,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特定侵权物品或专门用于生产侵权物品的工具设备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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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物品
知识产权请求权
销毁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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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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