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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监察委员会立法权问题的法治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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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圭宇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6-55,共10页
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在国家监察委员会已然获得监察法规制定权的背景下,是否应当赋予省级监察委员会以监察规章制定权便成为一个亟待回应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且形成了“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不同的观点。立法权限... 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在国家监察委员会已然获得监察法规制定权的背景下,是否应当赋予省级监察委员会以监察规章制定权便成为一个亟待回应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且形成了“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不同的观点。立法权限的转移、立法效率的考量、观照地方实际、立法中的“配备”惯例、监察机关系统纵向上的领导关系、纪检监察联合发文的需要等支持理由,为主张省级监察委员会应当享有监察规章制定权的观点提供了充分论证。赋予省级监察委员会以监察规章制定权,具有理论、制度和实践上的正当性。基于监察法治原理,赋予省级监察委员会以监察规章制定权,既需要从实体层面提供解决方案,又需要从程序层面进行程序设计,还需要构建监察规章的双重备案审查机制,从而确保地方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 省级监察委员会 立法权 监察规章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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