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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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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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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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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22-2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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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只要各行为人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具有重合性,无论为完全重合还是部分重合,就可成立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求各行为人最终适用的罪名相同;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同样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属于刑法中的复合危害行为,如果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信用卡之前进行合谋,互相配合实施窃取行为,而后共同或分别冒用该信用卡的,各行为人均成立盗窃罪;如果后行为人(仅具体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人)事先并未加功于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则前行为人成立盗窃罪,后行为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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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犯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盗窃罪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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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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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研究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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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李舒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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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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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19-129,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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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4ZDB147)
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CLS2016ZDW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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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移动支付是网络技术与金融产品深度结合的产物。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的实质内涵应当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网络移动支付账户与信用卡账户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前者由非金融机构设立,后者由金融机构设立,因而不能将两者等同视之。基于两者的紧密联系,应将网络移动支付视为信用卡的新型支付方式。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冒用的主要类型是冒用网络移动账户实施侵财;冒用的重要特征不是"账户资金被盗",而是"机器人被骗"。"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间的逻辑冲突进一步放大,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迫在眉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手机并利用其网络移动支付账户转账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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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移动支付
金融账户
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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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etwork mobile payment
financial account
crime of credit card fraud
fraudulent use
stealing credit cards and using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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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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