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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之登记要件主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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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莹莹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72-75,共4页
物权登记采取哪种模式历来是理论研究的焦点,2007年10月1日将要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确立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登记要件主义来源于德国,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灵活地... 物权登记采取哪种模式历来是理论研究的焦点,2007年10月1日将要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确立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登记要件主义来源于德国,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灵活地结合了国内实践。从理论上讲,我国的物权法存在选择登记要件主义的必然性,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某些特殊问题却必须通过登记对抗主义才能较好地解决,这就构成了登记要件主义的例外,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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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不动产登记制之下的土地登记规则——以《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第三章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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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璐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4-21,共8页
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之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至少做到土地登记机构的统一,既应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的异化,又要统一各类土地物权的登记机构。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在《物权法》所确立的登记要件... 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之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至少做到土地登记机构的统一,既应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的异化,又要统一各类土地物权的登记机构。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在《物权法》所确立的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混合模式下发展,不能对民事基本法律中关于登记效力的规定作出修正。相关土地登记规则的设计应当着重于土地登记的公示功能,厘清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关系,强化土地登记簿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不动产登记 土地登记簿 土地权利证书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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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中的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以民国初年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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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秋玉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89-95,共7页
私治自治既是传统民法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一种法律技术和研究进路。然而,它的局限性是非常明确的,在不动产研究领域,如果不能以客观态度看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难以形成科学的认识。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在民国初年... 私治自治既是传统民法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一种法律技术和研究进路。然而,它的局限性是非常明确的,在不动产研究领域,如果不能以客观态度看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难以形成科学的认识。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在民国初年经历了从契约主义到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变迁,从表面上看,这只是公示方式的变化,实质上却是公法对于私法法律关系形成过程的渗入、控制过程。这说明,在私法自治的空间里,公法强制的因素已经融入并与其一起构成私法规则的整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自治 契约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公法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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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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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莉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z1期147-149,共3页
关键词 土地登记规则 登记机关 赔偿责任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 当事人 意思表示 动产物权 立法例 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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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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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月星 《华东经济管理》 2002年第2期154-156,共3页
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出现的问题表现为其效力不统一。按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 ,不动产民事立法应规定登记的效力 ,原则上应坚持登记要件主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出现的问题表现为其效力不统一。按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 ,不动产民事立法应规定登记的效力 ,原则上应坚持登记要件主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6条规定 :“买卖双方自愿 ,并立有契约 ,买方已交付了房款 ,又没有其他违约行为 ,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 ,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 ,但应办房屋买卖手续。”这一规定补充是合理的。制定中的物权法应采纳这一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登记 效力 外国 法律关系 中国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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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数包”的效力规则重构——兼评法释[2005]6号第20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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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争 齐恩平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1期1-7,20,共8页
法释[2005]6号第20条对"四荒"土地之上的"一地数包"问题规定了相应的效力规则。但该规则忽略了恶意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误用了民法的占有原则,违背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法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取得... 法释[2005]6号第20条对"四荒"土地之上的"一地数包"问题规定了相应的效力规则。但该规则忽略了恶意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误用了民法的占有原则,违背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法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取得方式上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以此为出发点,可以将"一地数包"区分为承包方均已经登记、均未登记、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等几种情况,分别构建不同的法律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荒”土地 “一地数包” 登记要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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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制度新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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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鄢超 《法治研究》 2010年第5期66-70,共5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流转方式本质上是设定新的派生性承包经营权的物权设定行为。鉴于转包现象在农村大量实践的现实,立法应当对之进行归纳和总结,并从体系上加以完善,包括在制度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物权性质和政治伦理功能及经济...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流转方式本质上是设定新的派生性承包经营权的物权设定行为。鉴于转包现象在农村大量实践的现实,立法应当对之进行归纳和总结,并从体系上加以完善,包括在制度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物权性质和政治伦理功能及经济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流转必须登记,并宜统一采用《物权法》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的处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包 物权设定 登记要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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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碳排放权担保制度研究 被引量:15
8
作者 侯国跃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54-265,共12页
碳排放权担保是碳交易的重要方面及绿色金融的新型内容。碳排放权具有交换价值,符合适格担保物的核心判断要素。碳排放权派生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为客体,含使用收益权能,具排他优先效力,总体契合用益物权基本特征... 碳排放权担保是碳交易的重要方面及绿色金融的新型内容。碳排放权具有交换价值,符合适格担保物的核心判断要素。碳排放权派生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为客体,含使用收益权能,具排他优先效力,总体契合用益物权基本特征。碳排放权担保应采抵押权路径,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并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实践之。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方法宜以市场法为原则、成本法为例外,其担保价值实现方式应排除碳排放权回购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权 用益物权 抵押权 碳达峰碳中和 大气环境容量 登记要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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