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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成斌 《武汉财会》 1986年第7期49-,共1页
问:对企业职工病、事假的工资,按制度规定如何发放?(省环保科研仪器厂财务人员) 答:关于职工病事假工资问题,根据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应由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问:对企业职工病、事假的工资,按制度规定如何发放?(省环保科研仪器厂财务人员) 答:关于职工病事假工资问题,根据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应由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在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工负伤 病事假工资 劳动保险条例 环保科研 内者 营业外支出 离休条件 革命工作 劳动保险基金 残废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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