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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裁决权运行的正当程序——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对象的讨论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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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英姿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12-129,共18页
按照“深化内分”的改革方案,2022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区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明确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负责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执行裁决权审查判断的事项大多涉及实体问题... 按照“深化内分”的改革方案,2022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区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明确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负责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执行裁决权审查判断的事项大多涉及实体问题。执行法官所进行的裁决活动在本质上属于居中裁判过程。执行裁决权行使的结果是作出赋权型裁定或执行命令。当执行命令的标的超出原生效法律文书范围时,实际上是形成了一个新的执行名义。因此必须为执行裁决权配备一套合适的程序,既要确保执行命令的正当性,又要符合执行及时、高效、持续的基本原则。略式程序是无需实质审理,法官主要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即作出裁决的简式裁判程序。其制度目标、运作机理与执行裁决权高度适配,可以为制定执行裁决程序规则提供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裁决权 执行命令 略式程序 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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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案件司法审查的正当程序——以破产程序理想型为对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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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英姿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4-47,共14页
破产程序的性质决定了破产程序的运行机理和程序规则设置。破产法律关系中没有纯粹的法律事实,按照非讼程序规制破产程序的正当性不足。破产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法律关系,且普通程序周期长、成本高,不契合破产制度目标。破产制... 破产程序的性质决定了破产程序的运行机理和程序规则设置。破产法律关系中没有纯粹的法律事实,按照非讼程序规制破产程序的正当性不足。破产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法律关系,且普通程序周期长、成本高,不契合破产制度目标。破产制度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目的、破产案件对简便迅速裁判的强烈需求,以及破产程序“债权人自治原则+管理人中心主义”的结构,决定了略式程序法理与破产案件的正当程序要求高度匹配。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必须遵守略式程序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对破产程序裁定宜采用“异议—撤销”或“复议—更正”等即时纠错的方法进行救济。当事人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构建起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破产司法审查权的监督与指导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程序理想型 程序相称 略式程序 破产司法审查权 《企业破产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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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特定继受执行程序研究--以执行主体变更、追加的二阶段架构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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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44-159,共16页
在民事诉讼中、判决生效后执行前或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转让涉案民事权利或义务时的后续执行程序欠缺周密规定。在转让事实等发生争议时,现有规定提供的程序利益保障也严重不足。诉讼系属后特定继受导致执行力扩张,进而引发特定继受执行程... 在民事诉讼中、判决生效后执行前或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转让涉案民事权利或义务时的后续执行程序欠缺周密规定。在转让事实等发生争议时,现有规定提供的程序利益保障也严重不足。诉讼系属后特定继受导致执行力扩张,进而引发特定继受执行程序;受让人善意取得排除执行力扩张。特定继受执行需兼顾执行法的诸多理念原则,其执行主体变更、追加的程序架构可从案外人异议程序得到启示,采取二阶段架构形式。在第一阶段中,法院先行适用非讼法理略式审查,此种形式审查仅运用特定证明方式,如欠缺上述特定证明方式或者被执行人主张上述证明不符合客观真实,则应在第二阶段通过更为严密的后续程序解决争议。两阶段程序宜有差序并形成互嵌格局。据此可通过解释论作业调整特定继受执行争议解决程序,并就其完善提出立法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当事人恒定 先行审查程序 审查 后续争议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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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学理考察与规则设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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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爱民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16-124,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基于此,该研究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效能不足,原因在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本质属性存在认知误区。研究认为,单纯的民事合同说或者行政契约说因理论缺陷无法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相契合。磋商协议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但其私法属性更为凸显,属于特殊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不可混同。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不符,不可适用非讼程序法理进行司法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性质与略式程序更为适配,应当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具体而言,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启动该程序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交证明力高的表面证据。该类案件可以根据行政级别和案件影响程度设置级别管辖,并由各地法院设立专门法庭集中管辖。法院在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应当秉持实质尊重原则,以磋商程序正当性和磋商协议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案外利害关系人利益为底线要求。一旦磋商协议内容存在实质争议,法院应当终结该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该程序应当保障案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并适用“异议-撤销”的事后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公私法合作理论 司法确认程序 略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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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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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杭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36-50,共15页
执行力附着于执行名义,是权利人请求执行及执行机关实施执行的法律效力。执行力主观范围包括“为谁,对谁”为强制执行,原则上以执行名义记载为准,但在例外情况下向第三人扩张。执行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表现为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 执行力附着于执行名义,是权利人请求执行及执行机关实施执行的法律效力。执行力主观范围包括“为谁,对谁”为强制执行,原则上以执行名义记载为准,但在例外情况下向第三人扩张。执行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表现为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此类第三人可分为“承继型”和“责任型”两种。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须满足必要性、正当性和妥适性三个要件。“承继型”第三人兼具必要性和正当性。对“责任型”第三人而言,必要性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正当性依赖于实体法的规定或第三人的意定。妥适性指的是变更、追加的争议适合通过内嵌于强制执行的略式程序进行审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力 主观范围扩张 执行名义 审执分离 略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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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第四届刑事法学术讨论会情况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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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肖荣 苏惠渔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63-64,共2页
中日第四届刑事法学术讨论会情况综述顾肖荣,苏惠渔开始于1988年5月在上海召开的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经过1990年3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第二届会议及1992年12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三届会议,于1995年4月2日至8日在... 中日第四届刑事法学术讨论会情况综述顾肖荣,苏惠渔开始于1988年5月在上海召开的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经过1990年3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第二届会议及1992年12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三届会议,于1995年4月2日至8日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四届学术讨论会。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术讨论会 法人犯罪 相当因果关系 刑事法 预防和控制 有组织犯罪 保护观察 略式程序 道路交通法 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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