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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创新:电子意思表示的应然法定形式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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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学致 孙博亚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81-87,共7页
随着无纸化交易的崛起与发展,电子意思表示已经成为电子交易领域中的一般性表意手段。电子意思表示产生之初,为消除电子交易发展的法律障碍、解决电子意思表示效力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将其定义为“数据电文”,... 随着无纸化交易的崛起与发展,电子意思表示已经成为电子交易领域中的一般性表意手段。电子意思表示产生之初,为消除电子交易发展的法律障碍、解决电子意思表示效力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将其定义为“数据电文”,并运用“功能等同”法将其拟制为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吸收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做法,也将电子意思表示作为书面形式看待。但是,电子意思表示实质上并不是书面形式,它有自己独有的规则体系,在程序法范畴内,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与书证并列的具有独立价值的证据形式之一。因此,电子意思表示独立于书面形式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实体法层面将电子意思表示明确为数据电文形式,既是电子意思表示制度自身的需要,亦是制度之间协调与配合的必然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电子意思表示 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形式 线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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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意思表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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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定军 郑友德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8期148-149,共2页
对电子意思表示应作广义的理解,而不仅限于通过网络为意思表示;以不同电子方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其效力不尽相同,应依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电子意思表示的效力。
关键词 电子意思表示 表意人适格 生效时间 法律效力 《合同法》 《民法通则》 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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