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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解释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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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翠平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44-52,共9页
在中国音像制品分销服务案中,美国诉中国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加以限制,未履行中国GATS减让表中关于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国民待遇承诺,违反GATS第17条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和第32条国际公法习惯性解释规则,... 在中国音像制品分销服务案中,美国诉中国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加以限制,未履行中国GATS减让表中关于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国民待遇承诺,违反GATS第17条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和第32条国际公法习惯性解释规则,从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通常含义、上下文及缔约目的与宗旨角度进行解释后,支持了美国的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GATS减让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电子形式的录音制品分销 录音制品分销服务 GATS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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