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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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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佳宁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34-147,172,共15页
作为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促进信息流动的重要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对制止欺诈行为、实现交易公平、促进有序竞争、实现有效规制等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信息不对称原理、信息披露抽象性功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控制力等... 作为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促进信息流动的重要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对制止欺诈行为、实现交易公平、促进有序竞争、实现有效规制等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信息不对称原理、信息披露抽象性功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控制力等方面论证信息披露义务引入之必要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系告知义务与通知义务的法定化,但仍并未突破合同法基本框架。义务的履行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并符合差异性披露原则。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主体资质信息、交易规则、商品服务信息等。对违反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救济措施包括继续履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否定机制、违约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经营者 信息披露义务 平台经济 数字经济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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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规范进路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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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佳宁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57-66,177,共11页
为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对数字经济发展的“赋能”作用,必须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赋责”。在厘清电子商务平台的起源和概念的基础上,可以发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市场角色经历了从“中立媒介”到“控制者”的发展演变。这不仅使得电子商... 为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对数字经济发展的“赋能”作用,必须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赋责”。在厘清电子商务平台的起源和概念的基础上,可以发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市场角色经历了从“中立媒介”到“控制者”的发展演变。这不仅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平台交易服务提供者、市场组织管理者等多重身份,也呼吁着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配置规则的革新。在合同责任方面,应当加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范,明确不同类型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承担。在侵权责任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不断扩张,主要包括以“知情”和“贡献”为核心的帮助侵权责任,以及以“获益”和“控制”为核心的替代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控制力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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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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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98-107,共10页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是其在自己提供的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服务的平台上,经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活动的混业经营模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自营业务中,其身份地位是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而不属于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自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是其在自己提供的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服务的平台上,经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活动的混业经营模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自营业务中,其身份地位是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而不属于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自营商品销售业务或者自营服务提供业务造成消费者损害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在自营服务提供业务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给付行为性质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自营业务 销售者 服务者 产品责任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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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解释与适用——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为中心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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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亚灵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116-126,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如何理解该规范,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结合本条款的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对于审核义务,宜将之解释为实质审核义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其空泛化和虚无化,宜在使用既有法定义务扩充和解释其内涵的同时,兼顾其概念的抽象性和弹性。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可以从两个维度理解:一是“相应的责任”并非仅指向民事责任,亦可指向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是在民事责任视域下,“相应的责任”指按份责任,不包括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份额,应结合个案,综合考量平台过错程度、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损害发生的可预见程度、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技术条件和经济实力、事后是否采取补救行为等相关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相应的责任 审核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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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认定与规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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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佳宁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6-60,共15页
市场主体概念的引入有助于解决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认定的难题,使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更为周延。以组织形态为视角,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可以分为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电商、企业客户和个人消费者;以运营为视角,则可以分为销售者... 市场主体概念的引入有助于解决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认定的难题,使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更为周延。以组织形态为视角,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可以分为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电商、企业客户和个人消费者;以运营为视角,则可以分为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平台运营者、辅助服务提供者。市场主体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帮助人们理解电子商务市场的要义,实现从“工具化”的电子商务到“市场化”的电子商务的认识飞跃,更加契合市场管理与市场运营并行的双维法律规范思路。对于市场管理问题,则应当以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电商为主要规范对象,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平台竞争等方面对主体进行规范;对于市场运营问题,应当围绕市场交易活动展开,分析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平台运营者、辅助服务提供者间的法律关系,合理分配权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电子商务 市场主体 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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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中“通知与移除”规则评析——以专利侵权纠纷中电商平台责任为例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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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德芬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41-49,共9页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较,虽然细化了程序设计、加重了法律责任、确立了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但将之适用于网络环境中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仅有违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扭曲电子商务平...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较,虽然细化了程序设计、加重了法律责任、确立了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但将之适用于网络环境中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仅有违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扭曲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忽略了司法审判中获得的实践经验。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责任,还有待进一步准确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通知与移除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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