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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的现实操作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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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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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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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15年第1期30-3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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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课题"2014年法治政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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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体现,也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中关于"三需要"的规定引起了学界关于申请主体资格的争议与讨论。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根据"三需要"条款的规定,被限制在与生产、生活、科研有关的范围内。通过对制度建设的理论分析,以及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经验的比较研究,"三需要"不应成为对申请主体资格的限制,至多是说明理由的需要,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资格制度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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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三需要”
申请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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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three-needs” theory, the qualification of eligible applic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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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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