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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地权契约中“业”的表述与田骨田皮的“业权”属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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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可辉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38-149,共12页
明清时期田骨田皮分离是永佃关系或者说永佃制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就权利范畴与属性来说,田皮与使用权、经营权、永佃、永佃权存在交集,但实际并不相同。在土地"王有"观念支配下,田骨田皮分离无论是针对国家所有权作进一步分割... 明清时期田骨田皮分离是永佃关系或者说永佃制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就权利范畴与属性来说,田皮与使用权、经营权、永佃、永佃权存在交集,但实际并不相同。在土地"王有"观念支配下,田骨田皮分离无论是针对国家所有权作进一步分割,还是针对私人所有权作进一步分割,其终极所有权依然归属国家。受"王有"观念的影响,人们并不总是关注于土地的"所有""占有",而更多关注的是基于土地的"收益",是为了获得这一收益而力求享有的合法经营的权利——"业权",这在明清地权契约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业权固然是多重权利的组合,但却彰显着浓厚的传统文化观念,即强调对土地的经营与收益权利,而并非对土地的所有、占有权利,相对于现代所有权概念,"业权"更能够实现对田骨田皮权利范畴与属性的表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时期 地权契约 田骨 田皮 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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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退契类型及考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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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舒岚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79-87,共9页
“退契”在中国古代土地市场中使用广泛,而“退”字早在宋元“取问亲邻”的批退制度中就已出现。入明以后,田宅典卖程序日益简化,该字在明清两代的田宅交易中也开始出现不同内涵。具体而言,明清的“退契”又可细分为“退还产业”和“田... “退契”在中国古代土地市场中使用广泛,而“退”字早在宋元“取问亲邻”的批退制度中就已出现。入明以后,田宅典卖程序日益简化,该字在明清两代的田宅交易中也开始出现不同内涵。具体而言,明清的“退契”又可细分为“退还产业”和“田皮交易”两类。若将田皮权视为一种业权,两种类型的“退契”都表现了业权的排他性。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变化,既验证了民间契约系统的多样性,也代表了灵活多元的传统土地市场始终存在着对于业主权益的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退契 批退 退还产业 田皮交易 业权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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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徽州官府对“一田两主”习惯的禁革——以官府“告示”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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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云朝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2-19,共8页
"一田两主"是明清时期全国性的地权习惯。清康熙年间,徽州官府对田皮习惯延续明代"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默认态度。自雍正朝开始,各地官府倾向于禁革或限制田皮习惯。从徽州府及所属歙县、休宁县发布的"告示&q... "一田两主"是明清时期全国性的地权习惯。清康熙年间,徽州官府对田皮习惯延续明代"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默认态度。自雍正朝开始,各地官府倾向于禁革或限制田皮习惯。从徽州府及所属歙县、休宁县发布的"告示"来看,各地对"一田两主"的限制程度和禁革措施不尽相同。地方官主要从"清田业""杜讼端"等有利于行政职责完成或升迁考核的角度,对田皮习惯进行禁革,习惯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不是其关注的重点。田皮习惯是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具有实效性的地权规则,很难凭借公权力强行禁革。以官府和官员利益为核心的地方性立法,与民间习惯呈现出二元张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徽州 一田两主 永佃制 田皮 田骨 土地关系 民间习俗 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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