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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用益债权的典权——兼论确立附有不动产留置权的典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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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彭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108-119,共12页
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典权在我国《物权法》生效之后已经不能作为用益物权存在,但它仍具有用益债权的性质。典权是对他人之不动产的占有用益债权,它不同于所有权买回和不动产质权。典契是典权法律关系的代名词,典契是双方用益合同;... 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典权在我国《物权法》生效之后已经不能作为用益物权存在,但它仍具有用益债权的性质。典权是对他人之不动产的占有用益债权,它不同于所有权买回和不动产质权。典契是典权法律关系的代名词,典契是双方用益合同;这里的用益,其含义一是对典物的用益,二是对典价的用益。典权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回赎、找贴形式的绝卖与非找贴形式的绝卖。典权的制度缺陷主要在于出典人的回赎权。建议赋予典权人对典物的留置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典权 用益债权 不动产质权 回赎 用益互易 不动产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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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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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彭生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7-14,32,共9页
知识产权人及用益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都是准占有。对他人知识产品用益的权利,是用益债权。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是对各类知识产品他人用益的理论概括。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类。法定用益法律关系的给付,是... 知识产权人及用益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都是准占有。对他人知识产品用益的权利,是用益债权。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是对各类知识产品他人用益的理论概括。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类。法定用益法律关系的给付,是被动给付,以用益债权人的准占有为前提。对知识产品的法定用益债权,主要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目前学界尚不存在以法定债权来表述合理使用权和法定许可使用权的理论。意定用益的法律形式包括用益权合同、实施强制许可、用益出资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知识产品 法定用益债权 意定用益债权 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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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物用益出资初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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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彭生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3-108,共6页
公司的出资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移转出资是以财产的本体出资,用益出资是以财产的用益权能出资,是为公司设立用益债权的行为。用益债权是公司的责任财产。用益出资包括实物的用益出资和其他财产的用益出资。对于实物用益出资,我国... 公司的出资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移转出资是以财产的本体出资,用益出资是以财产的用益权能出资,是为公司设立用益债权的行为。用益债权是公司的责任财产。用益出资包括实物的用益出资和其他财产的用益出资。对于实物用益出资,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实物"的术语。所谓实物,即民法上的物(有体物)。对公司实物用益出资有适格的要求,用益物应当交付给公司占有。实物用益出资,物的用益权能转化为股权。我国公司立法对实物用益出资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当加以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物 用益出资 用益债权 责任财产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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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用买卖的预约属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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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彭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09-118,共10页
试用买卖并非处于"成立尚未生效"的状态。试用买卖是附随意条件的预约,是附买受人承认形成权的单务预约。这种预约,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它设立了缔约义务,存在着区别于本约(买卖)的独立给付,在试用期内,买受人享有无偿用... 试用买卖并非处于"成立尚未生效"的状态。试用买卖是附随意条件的预约,是附买受人承认形成权的单务预约。这种预约,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它设立了缔约义务,存在着区别于本约(买卖)的独立给付,在试用期内,买受人享有无偿用益债权。由于买受人行使承认形成权,试用买卖从预约转化为本约(买卖),两个法律关系前后衔接。在试用买卖,可发生现实交付,在买受人已经占有标的物的场合,于转化为本约的同时实现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的本权从债权转化为自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 本约 试用买卖 随意条件 承认形成权 用益债权 简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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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视阈内“准用益物权”概念及规则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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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潇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71-84,共14页
根据用益债权理论,所谓用益债权,系指以“对物之使用与收益”为内容的用益权,其与用益物权同属“用益权”之范畴。在民事权利体系视阈内,用益债权概念不仅悖于物债区分原则,其在司法实务上亦非不可或缺。有鉴于此,或许可以考虑将用益债... 根据用益债权理论,所谓用益债权,系指以“对物之使用与收益”为内容的用益权,其与用益物权同属“用益权”之范畴。在民事权利体系视阈内,用益债权概念不仅悖于物债区分原则,其在司法实务上亦非不可或缺。有鉴于此,或许可以考虑将用益债权重构为“准用益物权”概念,以规整用益物权以外的对物之使用与收益事实。准用益物权以债法上的合同为效力基础,与特定的债法上合同(譬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牵连性。准用益物权构成基于特定合同的债权之从权利,其不得被单独让与,并且伴随特定债权之消灭而一并消灭。准用益物权的权能(对物的占有、使用与收益权能)系源于所有权而非合同债权。此外,准用益物权因权利人所保有的“对物之占有外观”而具备最低限度的类似物权的公示及公信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益物权 用益债权 用益 用益物权 物权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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