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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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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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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大学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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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1-111,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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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利益衡量视角下刑法规制尖端网络技术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FFXB07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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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掩饰、隐瞒生物技术风险的行为,致生物安全“不设防”地陷于危险境地,刑法却难以有效应对。在前置法已就生物技术风险披露做出明确规定的背景下,刑法应当基于预警原则指引而采取行动。当然,生物技术创新发展与生物安全保障不可偏废。鉴于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的行政犯和不作为犯属性,刑法赋予利益主体生物技术风险披露义务,并宣示“应当为之”的诫命,应当以违反前置法的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达到刑事违法性程度为前提,以避免刑法肆意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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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技术风险信息
风险披露
行政犯
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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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iosafety management
biotechnology risk informaction
risk disclosure
administrative offenses
omission off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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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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