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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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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强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1-111,共11页
掩饰、隐瞒生物技术风险的行为,致生物安全“不设防”地陷于危险境地,刑法却难以有效应对。在前置法已就生物技术风险披露做出明确规定的背景下,刑法应当基于预警原则指引而采取行动。当然,生物技术创新发展与生物安全保障不可偏废。鉴... 掩饰、隐瞒生物技术风险的行为,致生物安全“不设防”地陷于危险境地,刑法却难以有效应对。在前置法已就生物技术风险披露做出明确规定的背景下,刑法应当基于预警原则指引而采取行动。当然,生物技术创新发展与生物安全保障不可偏废。鉴于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的行政犯和不作为犯属性,刑法赋予利益主体生物技术风险披露义务,并宣示“应当为之”的诫命,应当以违反前置法的生物技术风险不披露行为,达到刑事违法性程度为前提,以避免刑法肆意扩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技术风险信息 风险披露 行政犯 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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