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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监督管理体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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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海嵩 《浙江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7-176,240,共11页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公开意味着环境法体系化迈入新的历史阶段,需要围绕立法机关文本进行针对性研讨。草案总则编确立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要求,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对各分则相关规定构成统摄。具体包括四个方...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公开意味着环境法体系化迈入新的历史阶段,需要围绕立法机关文本进行针对性研讨。草案总则编确立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要求,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对各分则相关规定构成统摄。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第17条规定的基础性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通过创新性立法技术确立了适用于法典所有同类条文的“在其职责范围内”限制性定语,构建了统一监管框架下的功能分层(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二是第18条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晰所有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强化问责。三是第20条规定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了从专项协调到全域协调的升级,契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整体特质。四是第21条规定的跨区域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在沿袭《环境保护法》规定基础上有所创新,实现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责任清单 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跨区域联合保护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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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体系性考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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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海嵩 《学习与探索》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42-49,共8页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既代表着中国环境法治的历史性跨越,也对环境法研究提出了全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对草案条文进行深入分析。体系化是法典编纂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体系性考虑,可以通...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既代表着中国环境法治的历史性跨越,也对环境法研究提出了全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对草案条文进行深入分析。体系化是法典编纂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体系性考虑,可以通过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第三方主体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加以理解。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草案对公众高度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定和精细化制度安排,包括大气污染“扰民”、噪声污染“扰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生态保护中的相应要求等。草案立足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系统构建了我国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多层架构与功能分层,蕴含治理功能整合的内在特征。草案针对环境治理中愈发重要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其法律责任作出系统规定,以体系化方式解决环境治理实践中的“痛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体系化 公众生态环境权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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